2018年黑龙江大学法学院704刑法和民法之刑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
【答案】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仟的有效期限。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2. 赦免
【答案】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刑法》中所说的“赦免”即指特赦。
3. 论理解释
【答案】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 罚金与没收财产
【答案】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两者的区别包括:
①适用方法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 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②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物; 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③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分期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5. 并科原则
【答案】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二、简答题
6. 简述连续犯与惯犯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1)连续犯与惯犯的区别
①在我国刑法中,连续犯属于数行为在处理时被作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即处断上的一罪,而惯犯属于数行为在刑法上被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即法律上的一罪。可以构成连续犯的犯罪并不受刑法规定的限制,从理论上讲,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故意犯罪都可以构成连续犯; 而可以构成惯犯的犯罪仅限于刑法分则所明文规定的罪名,其他罪名不能构成惯犯。
②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 而构成惯犯的数个犯罪行为虽必须出自数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但其并不受连续意图所支配,即无连续意图贯穿于各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之中。
③尽管从总体上看,连续犯和惯犯都是一行为人多次触犯同种罪名,但是,构成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而构成惯犯的数个危害行为则未必均足以单独构成犯罪。
④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连续性; 而构成惯犯的数个危害行为或犯罪行为之间一般并无严格或特定的连续性。
⑤连续犯是处断上的一罪,我国刑法对连续犯的处罚未作具体规定,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一般遵循的连续犯处罚原则是,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 而惯犯是法律上的一罪,我国刑法分则对构成惯犯的犯罪行为一般都设立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对于惯犯应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酌情论处。
(2)连续犯与惯犯的联系
①行为人均是在一定时间之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且其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所造成的危害都较为严重。
②对于那些法定的可能构成惯犯的犯罪,连续犯通常是惯犯形成的一个必经阶段,而惯犯则是连续犯继续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惯犯是行为人在连续实施某种特定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且惯犯的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连续犯更为严重。
7.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哪些?
【答案】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一种暴力反击行为。正当防
卫在各国的法律中多有规定,但其要件和内容有所不同。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合法权益遭受到现实的危险,采用其他措施无法加以避免时,不得己而采用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也是各国法律中普遍规定的一种免除当事人责任的行为。
(3)执行命令行为
部属在执行上级命令时,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通说认为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理由是,部属服从上级而执行命令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罪过心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其上级负责。但是,部属执行的必须是上级依照职权和法律发布的命令,并且在主观上认为上级的命令是正当的; 部属在执行命令时,没有逾越命令所许可的范围。否则,不排除执行命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4)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依照法律和职业规范所实施的行为。实施正当业务行为时己造成一定损害的,其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从事法定职业的资格或身份,必须依法实施业务行为,必须是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其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保护的利益。正当业务行为不但要求业务正当,而且要求行为正当,仅有其一,不能排除社会危害性。
(5)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
为了促进科学和社会的进步,在科学研究、自然探索的过程中,付出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代价的,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这类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其目的的正当性、决策的科学性、成功的可能性和损害的不可避免性。如果目的不正当、决策不科学、没有成功的可能或能避免损害而不避免,则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6)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行为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但受害人事前有承诺或者推定受害人会承诺的,排除其社会危害性。前者如病人要求医生冒险动手术,并承诺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结果手术没有成功,病人死亡; 后者如受害人外出时住宅内发生火灾,邻居破门救火,破门侵入住宅的行为即推定为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8. 刑法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主要包括: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1)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①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秩序。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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