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关于被监护人在监护人责任案件中的地位,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被监护人一般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为照顾有困难的监护人,法律允许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赔偿费用的性质应界定为在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前提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就赔偿费用的具体分配关系。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被监护人同所有自然人一样具有当事人能力,因而可为被告,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被监护人能否为具体案件的被告,还要看被侵权人的告诉,尊重被侵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只有在程序法上被认定为具有被告地位,被监护人才能被列为被告,法院才能判决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处支付赔偿费用。为解决监护人责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需要明确“有财产”的时间如何界定、由谁举证证明被监护人有财产、以及监护人能否向被监护人追偿等问题。《侵权责任法》侧重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到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护人责任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适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