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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民事诉讼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民事上诉

【答案】民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上诉作为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是一审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手段。诉权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上诉权是诉权的延伸。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 民事案件管辖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科学、合理地解决管辖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①确定管辖可以使审判权得到落实,使诉讼顺利开始;②确定管辖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③确定管辖可以使各人民法院明确自己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防止因管辖权不明造成的推诿或者争抢;④确定管辖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监督,督促下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纠正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程序违法行为。

3. 缺席判决与除权判决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②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人,排除了其他任何人的占有,失票权利重新归申请人所有。

(2)二者的联系

两者都是人民法院在缺少一方当事人在的情形下做出的判决。

(3)二者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可以对缺席判决上诉;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任何人不得对除权判决提起诉讼。

②目的不同。缺席判决的目的在于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尽快确定,提高诉讼效率;除权判决则是为了解决票据的权利问题。

4. 执行回转

【答案】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

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是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文书监督程序的必要的配套制度。

5. 执行异议

【答案】执行异议是没有参加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免受执行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确立执行异议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及时纠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失误。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前者为积极的执行救济方法,后者为消极的执行救济方法。

6. 公示催告

【答案】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只是用公示的方式,从程序上解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有关问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并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使得申请人恢复票据上的权利。

二、简答题

7.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答案】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包括:

(1)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非正常的审判程序。

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有权寻求司法救济并获得法院的公正裁判。我国基于审级制度设置了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即正常的审判程序。某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审理,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其为非正常的审判程序,旨在保证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实质是改变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既定状态。因此,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益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与方式特殊。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案外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特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特殊。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客观事由,即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当事人提起诉讼与提起上诉的条件主要是程序性的,并且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或者上诉权提起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提起再审程序,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法定事由(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即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根据不合法、裁判程序不合法。

(5)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期限特殊。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依职权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权提出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

(6)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特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原审人民法院。

(7)适用的程序与作出裁判的效力特殊。

审判监督程序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没有独立具体的审理程序规定,只能根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8. 简述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

【答案】审判组织,是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则是指代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审判员和若干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两种形式。

(1)我国各种审判程序中的审判组织

①第一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根据该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如下:

a. 独任制法庭及其适用

独任制法庭,是指由一个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其适用有一定的范围: 第一,独任制法庭只适用于对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的审理。

第二,独任制法庭只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和中级以上的法院不适用独任制。 第三,独任制法庭只在一审时适用,二审时不适用。

b. 合议庭及其适用

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

第一,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陪审员的人数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多数,也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少数。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