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广州大学民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隐名合伙

【答案】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隐名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双方。其中,出资人为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不能以劳务和信用出资。隐名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仅享有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有限的权利,如查阅权、分得利润权等,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对超出其出资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2. 法人机关

【答案】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其法律特征包括:①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②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③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④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 ⑤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

3. 隐藏行为

【答案】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4.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答案】(1)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依((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①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法律行为,限于商业活动; 而委托合同的事务范围很广,商业、诉讼、亲近探望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都可以。

5. 自愿原则

【答案】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②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6. 情势变更

【答案】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其含义包括:①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

②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

③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④该情况发生后,如果维持合同原来效力,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或者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7. 排除妨害请求权

【答案】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必须是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形成的妨害,而且妨害应当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使的阻碍。另外,妨害必须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权利人才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8. 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和畜牧。

二、简答题

9. 简述用益物权的定义和特征。

【答案】(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在学理上还有典权和居住权等。

(2)用益物权的特征

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气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10.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答案】(1)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①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②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剥夺,因此,其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的; 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非普遍适用的。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情况,在这种意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又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

(2)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价值取向

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 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终是也只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正是二者的功能互补,才使法人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才张扬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在其他无效事由,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适用该原则。

②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的主要表现: a. 人格混同,即该公司与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在实践中的表现有:一人组成数个公司所引起的人格混同(如俗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相互投资所引起的人格混同等;

b. 财产混合,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已无区别,《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情形即为典型;

c. 虚拟股东,虚拟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和逃避债务;

d. 不正当控制,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了过度控制,母公司完全操纵了子公司的决策过程,使被操纵的子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完全成了母公司的工具;

e. “改变自我”也可成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改变自我是指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所有权利益的一体化,致使子公司改变了自我,它就不冉是一个独立的公司。

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要件是强调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