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保险企业对其所承担的风险具有的赔偿或给付的经济能力。 负债能力。 经营能力。 管理能力。 偿付能力。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出现()的情况,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再保险。 定额保险。 定值保险。 重复保险。
在同一时间内,意识所能清楚地把握对象的数量叫()。 注意的分配。 注意广度。 注意的能力。 注意范围。
()不属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告知。 保证。 通知。 弃权与禁止反言。
()是指保险人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存的一定数量的资金。 资本金。 营业费用。 准备金。 展业费用。
关于单克隆抗体特点的错误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