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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南大学人文学院347心理学专业综合[专业硕士]之当代教育心理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法制教育及其作用。

【答案】(1)法制教育的含义

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对少年儿童进行法律观念的教育,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的习惯。

①知法: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理解法律与一般行为规范的区别,认识法律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具有指导作用、评判作用、预测作用与警示作用。

②懂法:使学生懂得法律是强制性调节社会关系的工具,依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法律有不同的种类,如宪法、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经济法、婚姻法等。理解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懂得什么是犯罪。并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身心获得健康发展。

③守法:使学生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将学到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严格遵守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在实践中养成守法的习惯,并敢于、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法制教育的作用

法制教育以法律的权威性,进一步加强人们对社会规范的遵从意识。对个体社会规范背离行为的预防具有强制性作用。

①法律教育在预防儿童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近几年在我国的基础教育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儿童青少年法制观念得到加强,有效地扼制了在校生犯罪的隐患。虽然社会风气没有明显好转,但在校生犯罪率呈下降趋势。

②法律教育有助于增强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加强了自我保护意识,懂得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法可依,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并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与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做到自尊、自爱、自强。

2.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主要有哪些理论取向? 它们的共同点是什么?

【答案】(1)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理论取向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随着认知理论的发展,强调学习者在积极主动地建构对知识的理解,这种

建构是在主客体交互作用的过程中进行的。建构主义本身并不是一种学习理论流派,而是一种理论思潮,并且目前正处在发展过程中,对教育实践具有一定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激进建构主义:激进建构主义是在皮亚杰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建构主义,以冯·格拉塞斯费尔德(V onGlasersfeld )和斯特菲(steffe )为代表。激进建构主义的两条基本原则是,知识不是通过感觉而被个体被动地接受的,而是由认知主体主动地建构起来的,建构是通过新旧经验的相互作用而实现的; 认识的机能是适应自己的经验世界,帮助组织自己的世界,而不是去发现本体论意义上的现实。

②社会建构主义:社会建构主义主要以维果斯基的理论为基础,以鲍尔斯费尔德(H.Bauersfeld )和库伯(P .Cobb )为代表。该理论认为,世界是客观存在的。知识是在人类社会范围里建构起来的,又在不断地被改造,以尽可能与世界的本来面目相一致,尽管永远达不到一致。认为学习是个体建构自己的知识和理解的过程,但它更关心这一建构过程的社会的一面。他们认为,知识不仅是个体与物理环境的相互作用内化的结果,而在此过程中,语言等符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③社会文化取向:社会文化取向也受到了维果斯基的突出影响,也把学习看成是建构过程,关注学习的社会性的方面。但是,社会文化取向认为,心理活动是与一定的文化、历史和风俗习惯背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着重研究不同文化、不同时代和不同情境下个体的学习和问题解决等活动的差别。个体以自己原有的知识经验为基础,通过一系列的活动,解决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最终达到活动的目标。学生在问题的提出及解决中都处于主动地位,而且在其中可以获得一定的支持。

④信息加工建构主义:它认为认知是一个积极的心理加工过程,学习不是被动地形成S-R 联结,而是包含了信息的选择、加工和存储的复杂过程。在此意义上,信息加工论比行为主义大大前进了一步。信息加工论假定,信息或知识是事先以某种形式存在的,个体必须首先接受它们才能进行认知加工,那些更复杂的认知活动才能得以进行。它只是强调原有知识经验在新信息的编码表征中的作用,而忽略了新经验对原有知识经验的影响。虽然它仍然坚持信息加工的基本范式,但完全接受了“知识是由个体建构而成的”观点,强调外部信息与己有知识之间存在双向的、反复的相互作用。新经验意义的获得要以原有的知识经验为基础,从而超越所给的信息。而原有经验又会在此过程中被调整或改造。但这种观点并不接受“知识仅是对经验世界的适应”的原则。

(2)共同点

他们都属于建构主义的理论思潮,都强调学习者在积极主动地建构对知识的理解,并且这种建构是在主客体交互作用的过程中进行的。

3. 在编制学绩测验时,应如何命题? 怎样评分?

【答案】标准化学绩测验是指由学科专家和测验编制专家共同按照标准化程序为受过某种教学或训练的人员编制的测验。

(1)命题

编制学绩测验的核心是命题,要编制良好的学绩测验,最重要的是要掌握命题的方法和技巧。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试题的类型

试题的类型(题目的形式)在学绩测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编制学绩测验前,必须慎重选择适宜的题型。根据应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成两大类: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具有良好的结构,对学生的反应限制较多。而主观题则要求学生自己组织材料,并采用合适的方式表达陈述出来。这类题型包括论文题、问题解决题等。教师在评分时,对学生的回答需要给出不同量的分值,而不仅仅是满分或零分。它包含论文题和问题解决题这两种形式。在主观题和客观题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各有短长,各有自己的独特的功能。在实际教学中,应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选择题目形式,以提高测验的信度和效度。

②命题的一般原则

命题时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如试题要符合测验的目的; 内容的取样要有代表性; 题目格式应多种多样; 文句要简明扼要; 答案应正确可靠; 测题应彼此独立。

③命题的准备和搜集

在命题前,应根据教学大纲,列出教学内容和行为目标的双向细目表。并依据本次测验的性质、目的,确定题目的取材范围、形式与数量。测验计划编好后,就要搜集有关资料作为命题取材的依据。一个测验的好坏和测验材料的选择适当与否有密切关系。因此,教师在平时教学中,要留意教材的重点和难点,注意搜集现成试题并分类储存,才有可能使试题的内容更有针对性,从而编制出可信和有效的学绩测验。

④命题难度梯级的建立

难度是命题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考核学生对教材的掌握程度,可以对同类试题的难度列成一个梯级。教师在建立试题库时,不仅要把搜集或自编的试题分类储存,而且应该根据自己的主观经验,将同类试题进行分类,可先将其分为难、中、易三部分,最后按照由易至难的顺序排列,形成一个同类试题的难度序列,以便考查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

(2)测验的评分

①评分标准要客观公正

客观评分是学绩测验的基本要求。固定应答型试题,客观评分比较容易做到。但是对于自由应答型试题,由于评分标准很难把握,各个评阅者的偏好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位教师一次评阅多份试卷,受情绪、疲劳、试卷前后位置引起的对比效应以及对学生成见的影响,标准也可能不统一,因此其评分的客观性较差。为了使评分尽可能客观,一般可采取多人评阅求平均和每人负责评阅一题的办法。

②评分标准要规定答案要点及可接受的变式

对于固定应答题型,只要提供正确答案即可。对于自由应答题型,则应详细规定答案要点,并对评分规则作详细的说明。评分时将每一个人的反应和评分说明书上所提供的样例相比较,然后按最接近的答案样例给分。同时,由于同一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进行解答,因此评分标准不仅要规定一般的答案要点,而且应有可接受的变式。

③评分标准要依据题目的难易及要点的主次配给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