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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同济大学法学院857法学综合二(含法理学、刑法学)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即仅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才依法提起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2. 取保候审

【答案】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种类有:

①保证人保证方式:

②保证金保证方式。

这两种方式是选择关系,不能同时使用。

3. 沉默权、拒绝作证权

【答案】(1)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2)“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而赋予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拒绝向法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

(3)二者的主要区别

①沉默权起源于英国,拒绝作证权起源于古代中国“亲亲得相首匿”,这就决定了两者的性质的有所差别。

②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享有的权利,拒绝作证权是证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行使的权利,两者权利主体不同。

③沉默权是基于保护言论和信仰自由,是对个人尊严的尊重,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拒绝作证则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

4. 被告人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在判决宣告以前,因受到刑事追究而参加法庭审判的当事人。构成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受到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的控诉,另一个是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控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5.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

【答案】(1)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又称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2)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的主要区别是:

①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针对可能出现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 民事拘留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

②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 民事拘留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

③适用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民事拘留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然后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

④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民事拘留则适用于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程序行为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⑤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 民事拘留则最长为15日。

⑥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民事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关系,不得因被司法拘留而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判决应负的义务。

二、简答题

6. 简述取保候审的概念与适用对象。

【答案】(1)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种类包括保证人保证方式和保证金保证方式两种。这两种方式是选择关系,不能同时使用。

(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只是限制而不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下列情形: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这是取保候审中最常见的,由于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的可能性就比较小,没有必要采取拘留、逮捕的方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考虑,一般来讲,多适用于有可能判处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时这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避侦查和审判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种情况主要是为了严格执行羁押期间制度,避免超期羁押。

7. 怎样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该程序有何变革?

【答案】(1)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①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_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②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死刑案件除了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经核准后死刑判决才能生效交付执行。

③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即它不同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逐级上报复核,无须附加任何条件。因此,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即使没有上诉或者抗诉,也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④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均有核准权。

虽然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诸多特殊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而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程序,即是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核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的变革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可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