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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师范大学705法律综合知识课(含法理、民法、刑法)之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

【答案】(1)缓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

①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②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己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2)缓刑与假释制度的相同点

缓刑和假释均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的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相同之处:

①缓刑和假释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监狱服刑。

②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只要具各了这两个条件都要撤销缓刑、假释,根据法律规定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③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

(3)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区别

①适用的对象不同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

假释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应考虑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缓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③有关的时间不同

a. 实行的时间不同。假释只可能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后才能实行; 缓刑是在判处缓刑的判决生效之后即开始实行,不需要执行原判刑罚;

b. 确定考验期限的标准不同。假释的考验期为剩余的未执行的刑期; 缓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c.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附条件不执行的刑期为原判刑罚未行的刑期; 缓刑附条件不执行的刑期为原判刑罚的全部刑期。

2.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阐述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答案】(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两种: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首要分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我国《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规定的首要分子是就必要的共同犯罪而言的,亦即是对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自一要分子”所作的解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首要分子有两种:

①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首要分子与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首要分子相当,但由于它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因而在处理有关犯罪的这种首要分子时,应当直接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不需要援引刑法典总则第26条。

②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这种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如何,看法不一:

a. 第一种主犯说,认为第一种主犯为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为两种即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b. 独立主犯说,认为主犯分为月种,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之外的一种独立的主犯;

c. 第二种主犯说,认为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完全包括在第二种主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当中。

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第二种主犯,它包括以下一些情况:

a. 在以首要分子为重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b. 在以首要分子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时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 在以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3. 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

【答案】(1)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概念

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②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2)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

①执行的场所不同。拘役是在犯罪分子所在地就近的场所执行,一般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而有期徒刑主要在监狱中执行。

②执行机关不同。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而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③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 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④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的强制劳动,也没有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的待遇。

⑤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的,不能构成累犯。

4. 解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答案】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①假想的犯罪

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这种情况下,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并不因为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本来的非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因而不能构成犯罪。

②假想的不犯罪

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处理所谓“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让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2)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