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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刑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犯罪主体

【答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 论理解释

【答案】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 管制

【答案】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其特征主要包括: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4. 诬告陷害罪

【答案】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日的。

5. 单行刑法

【答案】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

规范性法律文件。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6. 询私枉法罪

【答案】拘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拘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包括: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

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

④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二、简答题

7.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如何理解刑法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案】(1)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的阶级性,即刑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从刑法的产生、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的功能上看,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阶级性是刑法的固有属性。在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同样体现了阶级性这一特征。这里的阶级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

(2)刑法的社会属性

刑法的社会性,是指刑事法律在主要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各个阶级的某些共同利益和要求,即具有共同的意志性。刑法的社会性,体现了各个阶级的共同意志,这是和谐社会价值追求的表现之一。

(3)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包括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因国家类型不同,其刑法内容和形式各有差异。然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存在共同阶级本质,即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镇压人民的专政工具。

法的阶级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阶级本质,刑法的社会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社会本质。所以,刑法的阶级J 险与社会性是统一的,统一于刑法本质。刑法的阶级本质着重从刑法与阶级、阶级斗争的联系方面来看刑法本质问题,而刑法的社会本质是从法与一般社会生活的联系来观察和描述刑法本质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形成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8. 简述不成立自首的情形。

【答案】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

各两个法定条件:

①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淑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或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抓捕的,或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后归案的; 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a.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对未供述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b. 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待自己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否则,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实”,也就不构成自首;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待整个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否则其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实”,同样不构成自首;

c.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d. 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以交待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成立自首。

(2)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对这种情况“以自首论”。根据司法解释,其中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刑属不同种罪行。

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己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此外,有的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本不成立自首,因为其在供述时不属于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特别自首。

9. 简述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答案】吸收犯与牵连犯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

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而牵连犯虽然也必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