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妨害公务罪
【答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偷税罪
【答案】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己扣、己收税款,偷逃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子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3.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答案】(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概念
①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仟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 证明对象
【答案】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它决定着案件调查研究的范围,即决定着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应搜集、研究哪些证据,应舍弃哪些事实材料而不作为证据。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征:①与案件有关,②具有证明的必要性。
5. 犯罪对象
【答案】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
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6. 刑法的溯及力
【答案】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 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
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7.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
(1)贪污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
【答案】(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①违反国家规定。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②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③私分数额较大。
(3)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客体均为复杂的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不同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是国有资产,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有资产以外的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资产,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①国有财产:
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8. (刑法)法条竞合
【答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二、简答题
9. 简述虐待罪的主要特征。
【答案】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又包括其人身权利。
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在同一个家庭中生活的成员。不具有亲属关系,即使在一起共同生活,如同居关系,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的行为。
①虐待行为可概括为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两个方面。虐待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等肉体虐待和侮辱人格、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精神上的虐待。这两种虐待手段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实施或者交替使用。
②虐待行为的方式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但只是纯粹不作为则不能构成虐待罪,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饭吃等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
③这种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的特点。如果仅是偶尔实施虐待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虐待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的身心损害是长期形成的。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
一般来讲,虐待者都是在经济上或亲属关系上居于优势地位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虽然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动机是影响情节是否恶劣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给予充分注意。
1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答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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