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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440新闻与传播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考研内部冲刺密押卷2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新闻客观性

【答案】新闻客观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特征之一,指新闻报道必须以客观实际为本源,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来反映事物。它是新闻传播关系赖以建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影响新闻媒介信誉的重要因素。它有两层意思:①内容必须真实,即新闻报道所描述的对象必须具有客观实在性,不能无中生有、凭空捏造; ②表述必须客观,报道者一般不宜直接在新闻中站出来发言,而主要是“用事实说话’,,即寓情寓理于事实的筛选、内容的编排、版(画)面的处理之中。客观性不是客观主义,它对于新闻事实的见解,主要通过客观的叙述形式,凭借事实本身的逻辑表现出来。

2. 新闻传播效果的多种界定

【答案】新闻媒介的传播效果是指新闻媒介所传播的信息对受众的思想、态度和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它具有双重含义:①指带有说服动机的传播行为在受传者身上引起的心理、态度和行为的变化。说服性传播是指通过劝说或宣传来使受传者接受某种观点或从事某种行为的传播活动,这里的传播效果,通常意味着传播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传播者的意图或目的。②指传播活动尤其是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的活动对受传者和社会所产生的一切影响和结果的总体,不管这些影响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显在的还是潜在的。

3. 知察权

【答案】知察权,又称知晓权、知情权、了解权、采访权,是指在民主社会,公民有权依法闻知政府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及一切有利其正当活动的信息。知察权的主要内容是,新闻传播者的职业行为一一收集、核实信息和传递信息的活动不受阻碍,政府、公务员及一切有关方面人士不拒绝提供公民依法应知晓的信息。凡政府、公务员及有关人士有意扣压公共新闻信息,或有意传播虚假消息,便被认为侵害了这项权利。如果新闻媒介知晓某一信息而隐匿不公开报道,也被认为侵害该项权利。

2秘匿权

答:秘匿权,又称“取材秘密”、“消息来源秘密”、“保护新闻来源”、“保守职业秘密”权利,是指新闻传播者不向外界透露消息提供者身份和姓名的权利。国家法律保护这项权利,以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保护消息提供者不受报复和打击。在民主社会,新闻传播者享有的秘匿权同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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