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806民法学、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结合犯

【答案】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的要件为:

①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②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③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2. 单行刑法

【答案】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答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有能力执行拒小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③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4. 集合犯

【答案】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包括:

①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②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

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叨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简答题

6.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

【答案】(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概念

①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①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贪污罪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②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公款,法定的例外情形下包括特定公物; 贪污罪的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③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④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⑤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 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7. 简述犯罪预备。

【答案】(1)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预各的特征

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a. 行为人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b.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②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a.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b.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上述客观和主观特征的同时具备和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内涵,并使其得以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其他犯罪停止形态区别开来。

(3)犯罪预备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

①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以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等。

②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把这类犯罪预备行为主要概括为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准各实施犯罪的手段、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等行为。

8. 简述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答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 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各,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以直接夺取财物为目的,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 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 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罪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