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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某一集团公司下属摩托车生产企业(位于市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亏损30万元。2010年1~11月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12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480万元、增值税81.6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8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2)出口摩托车800辆,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向国内销售摩托车3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3)应扣除的摩托车销售成本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90万元,其中含支付集团总公司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40万元;
(4)因管理不善损失外购的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成本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该损失赔偿金额12万元,此损失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企业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5)转让一项商标的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企业未做任何账务处理,该项商标是外购的,账面计税成本35万元;
(6)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82.5万元,在国外实际已缴纳了20%的公司所得税。
(注:增值税征税率17%、退税率13%;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
要求:

中国公民宋某是一家公司的营销主管,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2010年取得的有关收入如下: (1)2010年1月除了取得正常工资外,还取得上年度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 (2)2010年5月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收入30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2万元,但宋某不能提供合法的财产原值凭证。 (3)2010年6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l2000元,另外还取得1000元的福利卡一张。 (4)2010年7月将其两套普通住房中的一套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转让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2万元。已知该住房为宋某2002年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原房产价款为40万元,宋某为取得安置住房,需另支付货币20万元,取得房屋过程中又缴纳相关税费1万元;宋某对该住房进行装修,实际发生装修费14万元,能够提供相关证明。 (5)2010年8月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50万元,2010年9月处置该债权的40%,取得收入30万元,另支付债权处置过程中的评估费1万元,其他相关税费1万元。 (6)2010年10月1日因公司裁员,与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宋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80000元,已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宋某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 (7)2010年12月从境内某上市公司取得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20000元;取得2010年全年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3000元。 (8)当年还从境外A国取得两项所得,一项发表专业文章取得稿酬收入3800元,另一项是转让某专利取得收入7000元,已分别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50元和1200元。 要求: 财务分析信息的需求者主要包括企业所有者、企业债权人、企业经营决策者和政府等。不同主体对财务信息的要求相同。()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和稳定性是影响其市盈率的重要因素。() 下列各项中,属于影响偿债能力的表外因素的有()。 ["A.可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或授信额度","B.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C.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D.经营租赁"] 某市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10年12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化妆品一批,支付境外的买价300万元,支付境外自己的采购代理人的购货佣金6万元,支付境外的经纪费4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26万元,保险费用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放行;支付从报关地运往商贸公司的运输费用8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 (2)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加工结束后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助费不含税金额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贸公司无同类化妆品的市场价格; (3)购进其他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输费用2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当月由于管理不善丢失5%; (4)将进口化妆品的80%重新加工制作为成套化妆品,当月销售给其他商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20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 (5)销售除化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由于购货方提前付款,给所有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比例为5%,实际收到不含税金额285万元; (6)取得化妆品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14.04万元。 (注:关税税率2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当月购销各环节所涉及的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某一集团公司下属摩托车生产企业(位于市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亏损30万元。2010年1~11月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12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480万元、增值税81.6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8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2)出口摩托车800辆,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向国内销售摩托车3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3)应扣除的摩托车销售成本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90万元,其中含支付集团总公司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40万元;
(4)因管理不善损失外购的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成本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该损失赔偿金额12万元,此损失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企业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5)转让一项商标的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企业未做任何账务处理,该项商标是外购的,账面计税成本35万元;
(6)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82.5万元,在国外实际已缴纳了20%的公司所得税。
(注:增值税征税率17%、退税率13%;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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