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12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跟单托收
【答案】跟单托收是托收的一种,是指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由于附上了有关单据,使汇票具有较强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2. fade-out formula
【答案】fade-out formula ,即外资逐渐减少制度,是指在吸收外国资本的实践中,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投于一定项目中的外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减少比例至一定程度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东道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增加比例,以最终达到某个特定的百分比。
3. 先期违约
【答案】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4. 单独海损
【答案】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5. 自由贸易区
【答案】自由贸易区,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之一,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质上取消了货物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但对外各成员保持自己独立的关税和贸易政策。
6. Incoterms
【答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是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首次于1936年公布,先后历经多次补充和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0年,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
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在这些术语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7. Compulsory licensing、强制许可
【答案】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是《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特殊规定,指国家专利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有关的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都应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流弊,例如不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
8. CIF
【答案】CIF (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贸易术语适用十海上或内河运输。在CIF 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9. 税收居所
【答案】税收居所是指作为税收标准的,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税法上判断个人是台属于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个人在境内是否构成拥有居所的事实存在。
10.Lex Mercantori
A
【答案】商人习惯法(Lex Mercantoria),即中世纪的商人法。1012世纪产生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自治城市中,是从事欧洲和东方之间贸易往来的一个特殊的商人阶层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商人习惯,与当时的当地法、封建法、皇家法、教会法等分列,其中海商法最为发达。其特征在于跨国性、行业性,并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由商人自己执行,程序简单方便,强调公平。中世纪以后,商人法逐渐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二、简答题
11.试以比较的方式,论述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的概念、特点和实现方式。
【答案】国际投资按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1)直接投资
①直接投资的概念
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
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②直接投资的特点
直接投资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投资者必须对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一定控制权。这种控制权通常是与股权联系在一起的。至于拥有多少股份或股权才被认为有控制权,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和解释不一,但一般认为要达到一定数额。如1976年美国《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家工商公司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至于长期贷款,若此种借贷关系是以参加企业经营为条件,有的国家也认为属于直接投资的范畴。
③直接投资的实现力式
a. 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目的而取得其股份,或收买、兼并当地企业;
b. 在外国新设享有100%股权的子公司,或与当地投资者组建合营企业;
c. 在外国新设分公司、营业所、工厂、支店,或收买原有工厂,扩大分公司、工厂、营业所等;
d. 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目等。
(2)间接投资
①间接投资的概念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②间接投资的特点
间接投资的特点在于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其与直接投资的区别,实质上是集中在对企业有无管理权或控制权这一问题上。
③间接投资的实现形式
间接投资的具体形式有多种,如为获取股息或利息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公司债券,一个国家的银行向处于另一个国家的企业提供贷款等。
12.何谓“灰色区域措施”? 试说明其产生的原因与负面影响。
【答案】“灰色区域措施”是指有实力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实力较弱的贸易伙伴,大多为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其签订自动出口或进口限制协议,以及有秩序的销售协议等,违反关贸总协定规则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选择性保障措施。
(1)“灰色区域措施”产生的原因
作为进口国与出口国双方博弈的产物,“灰区措施”对于进口国和出口国来说,具有特殊价值。它的产生和蔓延与进口国的国内政治结构、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国际宏观经济背景、贸易利益分配等因素密切相关。
①进口国实施“灰区措施”具有绕开国内宪政权力限制的目的。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外缔结正式的国际条约可能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行政部门都不享有一般性成文法授权去达成不符合GA TT 国际义务的保障措施协议,采取非正式或默示的灰区措施安排则可以避开司法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