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01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答案】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犯罪引起刑罚的产生,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犯罪与刑罚的对立
①从国家方面来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蔑视社会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是对统治秩序的严重威胁和破坏,而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这种破坏与反破坏、反抗与扼制的关系,使犯罪和刑罚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
②从犯罪人方面来看,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因此,犯罪人总是希望犯罪后能够逃脱刑罚制裁,而事实上刑罚却成为绝大多数犯罪人实施犯罪后不可避免的遭遇和结局。从这个意义上讲,刑罚与犯罪永远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2)犯罪与刑罚的统一
①起源相同。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社会出现统治关系时,处于统治地位的人们就把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通过法律规定为犯罪,这就出现了对付犯罪的法律手段一一刑罚。犯罪现象的产生虽然孕育了刑罚的诞生,但刑罚的产生又使犯罪得以抑制,两者又是相互制约的。
②互相依存。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绝大多数犯罪的结局。无犯罪就无刑罚,无刑罚则使刑法规定的犯罪从整体上失去制约。
③命运相同。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两者共生共灭,这是犯罪与刑罚产生、发展、演变和消亡的历史规律。
2. 简述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答案】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也不认为是犯罪。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是最危险的犯罪。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故意杀人
罪危害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 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3. 简述犯罪集团的认定及处罚。
【答案】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犯罪集团的认定
①由三人以上组成
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在内,这是在人数上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这就是说二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是一般的共同犯罪; 只有三人或超过三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才可能是犯罪集团。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犯罪集团远远不止三个人参加,根据有关材料,犯罪集团的成员多达十几人或者几十人,少者也有六七人左右。只有三人的,是个别的情况。
②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犯罪集团总是以实施某一种或者几种犯罪为目的而组成的,台则便不成其为犯罪集团。如基于追求低级趣味或出于封建习俗而纠合在一起的,或者基于落后思想或共同对某一具体事项不满而纠合在一起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如果其中有个别人背着其他同伴进行犯罪活动,对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应当依法处理,但不能据此将聚合在一起的人认定为犯罪集团。
③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组织是指以犯罪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较为固定的集体。组织总是意味着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亦即既有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又有普通成员,后者服从于前者的领导和指挥,前者领导、指挥后者进行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的性质不同,组织的严密程度大不一样。按照组织严密的程度来划分,犯罪集团可分为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当前,我国社会中的犯罪集团,组织最为严密的当属黑社会性质组织。
(2)犯罪集团的处罚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
4. 简述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及与通奸的区别。
【答案】(1)强奸罪的客观方面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①在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了妇女不愿与行为人性交的真实意思。
②刑法规定的手段有: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在侵害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出于对幼女的特别保护,法律对手段并无特别限制,即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幼女同意与否,均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a. 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捆绑、按倒、强拉硬拽等,对其人身实行强制的手段,意图在于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至于现实是否得到该种效果,在所不问。
b. 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意图使其不敢反抗,至于现实是否得到该种效果,在所不问。
c. 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以外,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药麻醉,用酒灌醉。
(2)强奸罪与通奸的区别
①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相对一方,基于情感、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通奸虽然可妨害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因为通奸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行为人也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构成本罪。
②对有的妇女与人通奸,因某种变故,如为了保全家庭关系,维护名声,或者由于利益要求未得到满足而提出控告,把通奸说成强奸,在查清属于通奸事实的情况下,不能定强奸罪。
③如果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女方不愿继续保持性关系,男方仍纠缠强行实施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即所谓的“先通奸后强奸”。
④对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并继续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再定强奸罪。即所谓的“先强奸后和奸”。但是,如果后来的多次性行为是妇女受到行为人的威胁、恫吓所致,则应对行为人以强奸罪论处。
⑤对男方霸占女方,迫使其忍辱从奸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
5. 刑罚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①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②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③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刑罚适用的主体则只能是人民法院。④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⑤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⑥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刑罚的执行机关不仅限于人民法院,也包括公安机关、监狱。
6. 刑法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主要包括: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