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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扬州大学法学院806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答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 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各,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以直接夺取财物为目的,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 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 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罪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 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主体力一面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2. 询私杜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答案】(1)拘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

①询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询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②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拘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诬告陷害罪是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与本罪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存在着关键的区别:

①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而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②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权实施的询私枉法,拘情枉法行为; 而诬告陷害罪中,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权的问题。

③两罪的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 简述追究聋哑人、盲人犯罪刑事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答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典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

①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②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 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4.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答案】(1)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 坚持平等,反对特权; 讲求公正,反对询私。

(2)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仟,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5. 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主要区别。

【答案】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目的不同。拐骗儿童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 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将人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出售,从中获取钱财。因此,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营利贩卖,其性质即发生变化,而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包括成年人和小孩。如果拐骗儿童罪是为了作人质,用以勒索儿童家长的钱财,即不再是拐骗儿童的犯罪,而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3)如以出卖或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则以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论处。

6. 与犯罪故意比较,犯罪过失具有哪些特征?

【答案】与犯罪故意比较,犯罪过失有以下特征:

(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简言之,犯罪故意对行为会致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则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