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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张某是M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任职期间,根据公司的业务要求开发了“空运出口业务系统”,并由公司使用。随后,张某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明确软件名称是“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著作权人为张某。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的著作权属于张某
B . 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的著作权属于M公司
C . 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的著作权属于张某和M公司
D . 张某获取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不可以撤销的

2005年5月4日,张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其后,张某对该发明作了改进,于2006年5月4日又就其改进发明自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时,可享有() 两项专利权。 优先使用权。 国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 博学公司所生产的U盘使用了其品牌产品"移动硬盘"的注册商标,那么,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享有了其U盘。 不享有其U盘。 享有移动硬盘和U盘。 不享有移动硬盘和U盘。 中国某企业与某日本公司进行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一项日本专利(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但该项技术未在中国申请专利,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销售,中国企业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项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中国。 日本。 其他国家和地区。 任何国家和地区。 GB 8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是()标准,违反该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时,将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国家。 推荐性国家。 强制性软件行业。 推荐性软件行业。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我国M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需要征得德里作者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我国M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品,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就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我国M出版社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将该翻译作品销售到德国,不构成侵权。 我国M出版社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将该翻译作品在我国销售,构成侵权。 张某是M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任职期间,根据公司的业务要求开发了“空运出口业务系统”,并由公司使用。随后,张某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明确软件名称是“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著作权人为张某。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张某开发的软件是在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担任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期间根据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业务要求开发的“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即该软件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认定作品为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应考虑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作者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应当履行的职责。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的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二年;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二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在第十三条中规定了3种情况,一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是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是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张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和各种资料,且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所以,其进行的软件开发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工作成果应由公司享有。因此,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但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享有署名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只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的书面证据,并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该软件是张某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公司。明确真正的著作权人之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自然就消失了(只有审判机关才能确定登记证书的有效性)。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软件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1992年4月6日机械电子部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而不是强制软件登记。软件登记可以分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登记其软件,或是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登记的,或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登记,这些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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