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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大学法学院615法学专业课之《国际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领空自保权

【答案】领空自保权是指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领空自保权是一国领空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完全性和排他性,而且具有无条件性。

2. 情势变迁原则

【答案】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源于私法上有关契约的“情势不变条款”,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倘若缔约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缔约方未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缔约方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或者暂停施行该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当事国援引该原则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含了可以援引情势变更作为终止一项条约的理由的5个累积性条件,此外还规定了使用该原则的两个例外。该条规定为情势变迁原则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以避免对该原则的滥用。

3. 营救协定

【答案】“营救协定”是指《营救宇航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该协定于1968年4月22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感顿同时对所有国家开放签字,于1968年12月3日起生效。该条约全文共10条,重申营救宇宙航行员的原则并责成非发射国承担营救及送还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4. 用尽当地救济

【答案】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条件之一,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用尽当地救济的两层意义:①要求受害人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并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②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例如诉讼程序的传讯证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有关文件、证件等。

5. 船旗国

【答案】船旗国是指船尾所悬挂的国旗所属的国家,即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授予船舶国籍的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必须而且只允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6. 国家的承认

【答案】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一国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其根据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的需要自由决定。但是,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效果。

7. 航空运营权利

【答案】国际航空运输是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国家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业务被看成为一种国家资源,形成了“航空运营权”概念。这种航空运营权,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交换,然后由该有关国家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施行。航空运营包括市场准入、运力权、定价权和商务权和辅助权利商务权。

8. 先占

【答案】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其要件是:①主体是国家; ②客体是无主地; ③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④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己为罕见,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但己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所以,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己成为历史概念。

9. 调查

【答案】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力一法,也是最早确立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仟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澄清事实,小涉及解决争端的建议或判断,澄清事实后的解决方案悉听当事国自行决定。

10.条约的批准

【答案】条约的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行为。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遇有下列情形,一国得以批准表不承受条约拘束:①条约有此规定; ②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③该国代表己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 ④该国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的意思可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己于谈判时有此表示。批准条约属国家的缔约权利,因而国家对己签署的条约并无批准的义务。

二、简答题

11.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答案】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而且是有限的或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的咨询意见中也肯定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

法律人格源自于国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家,本身并无主权,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基本文件授予的,或是从基本文件引申出来的,所以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

(2)各组织的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不一,所以在国际法上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体现还是有一些共同性内容的,如缔约权、特权与豁免权、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权、承认与继承的权利、国际求偿权以及在违背国际义务时承担国际责仟等。

(3)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还拥有类似国家的其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处置动产或不动产,向其职员颁发履行证件,使用自己的旗帜、印章或徽志等。

1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有哪些规定?

【答案】保留并不为一般国际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禁止,但也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反对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将保留定义为一种“单方面声明”; 实际上没有涉及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及其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其效力问题具有契约性质而非单方面决定的。

(1)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主要规定以下几项规则:

①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②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④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a.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对这些国家都己生效为条件;

b.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并不排除该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

c. 一国表不其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保留,就已成为有效。

⑤除条约另有不同规定外,如果一国直到接到保留通知后1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或直至其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之日,并未对该保留提出异议,该保留就被认为已经为该国所接受,在这两个日期中,以较后一个日期为准。

(2)保留的法律效果

①对保留国而言,在其与另一当事国的关系上,按照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②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在其与保留国的关系上,按照相同的范围,修改这些规定。

③此项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并不修改该条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