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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803法学综合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滥用代理权

【答案】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要件使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 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2. 委托合同与代理

【答案】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力一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建立代理关系(意定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①性质不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②标的不同。委托合同的标的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 代理的标的必须是法律行为。

3.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答案】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外责任的不同:按份责任,责任人对权利人仅以其负担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对于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彼此连带的承担责任,权利人可请求任一或全部责任人承担一部或全部责任。

4. 质权

【答案】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特征包括:①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另外,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②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5. 损益相抵规则

【答案】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

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6.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答案】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责任能力,通常讲的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指侵权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

二、简答题

7. 如何理解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中“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这一要件的含义?

【答案】(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他人称本人。

(2)无因管理行为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指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之利益归于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须表示,学理上称之为“管理意思”。确定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利益的管理意思,是限定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使无因管理而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受违法性阻却而为合法的核心问题。故管理人误将自己事务而认为是他人事务管理的,或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都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意思中的他人是指管理人以外的人,至于究竟为何人并无确认的必要,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8. 比较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

【答案】(1)二者的概念

①信赖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的有效而可得到的利益,理论上也将信赖利益归纳为当事人因相信该法律行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也称消极行为上或消极契约上利益。

②履行利益是指因债务的正确履行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理论卜也从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角度界定履行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获实现而产生的损害。

(2)二者的相同点

①二者都是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造成利益人的损害。

②二者都是民事领域的利益,属于私法利益。

(3)二者的不同点

①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信赖利益这一概念一般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意义上使用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多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场合,如缔约过失等。履行利益则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之中,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不存在履行利

益的问题。

②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与债务正确履行的结果一致,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与赔偿权利人未曾信赖特定法律行为有效时的状况一致。

9. 民法时效制度的作用。

【答案】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其分类与意义具体阐述如下:

(1)时效的分类

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小受法律保护的时效。《民法通则》仅对诉讼时效作了规定。

(2)民法时效制度的作用

①稳定法律秩序。时效制度的设置作用之一在于稳定法律秩序。在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持续一定的期间时,法律应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否认旧的关系,确认新的关系,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实行时效制度,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稳定法律秩序。

②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效制度的作用之二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西方法谚有言: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或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使权利人取得权利,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③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一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必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殊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即认为权利人丧失权利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便于及时确定法律关系。

三、论述题

10.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答案】(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①共同侵权行为

a. 共同侵权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仟的正当性所在。

b.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1,行为人为两人以上; 第二,行为的关联性; 第三,共同的过错; 第四,结果的单一性。C.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