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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802法学综合(国际法、民商法、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要约邀请

【答案】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包括:①寄送的价目表; ②拍卖公告; ③招标公告; ④招股说明书; ⑤商业广告。

2. 留置权

【答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另外,留置权也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

3. 隐私权

【答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特点: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隐私权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4. 侵权法律制度中的过错

【答案】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未尽一般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 未尽处于行为人地位的理性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不为重大过失。

5. 诉讼时效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但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6. 相邻权和地役权

【答案】(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

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相同点:①产生原因相同; ②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 ③在法律救济途径上,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差异:①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 ②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 ③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 ④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 ⑤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

二、简答题

7. 简述宣告失踪。

【答案】(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①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失踪的条件之一,又是宣告失踪程序的开始所说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该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③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

(3)宣告失踪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以后,其效力是对其财产的管理和财产义务的履行。《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4)宣告失踪的撤销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是依据其下落不明的失踪事实作出的,一旦失踪事实消除,法律上继续认定该自然人失踪就丧失了事实根据,故应撤销对该自然人的失踪宣告。撤销失踪宣告有两种情形:其一,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其二,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

8. 在受雇人侵权场合,雇主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答案】(1)雇主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2)雇主责任要件的构成

雇主因受雇人侵权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俗称雇主责任,雇主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包括:

①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雇佣关系。

②受雇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损失。

③受雇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该条规定,法律将各种雇佣关系统称为劳务关系,一方称提供劳务方,一方成接受劳务方。接受劳务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与上同。

9. 简述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区别。

【答案】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包括: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国家。

(2)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又包括消极财产(财产义务); 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积极财产即财产权利。

(3)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

依据遗嘱,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指定给予自己的份额; 而受遗赠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4)继承开始后权利人未作明示的法律后果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的,即视为接受; 而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有除斥期间,受遗赠人自知道遗赠后2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0.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要件。

【答案】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的内容作部分的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于遗嘱设立后取消所设立的遗嘱。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要件包括:

(1)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于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的,于丧失行为能力后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效力,原遗嘱仍有效。

(2)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受胁迫、欺骗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

(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遗嘱的变更、撤销也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实施。遗嘱的变更、撤销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