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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Global corporate citizens

【答案】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ICI 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企业公民理念倡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以地球环境和人类福社为出发点,按照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满意服务为基本原则,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全! 自! 、{办调、可持续的线性发展。

2. 正当竞争

【答案】正当竟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正当竞争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革新、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

3. 谢尔曼法

【答案】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4.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答案】根据基金是否可以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5. 操纵市场行为

【答案】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以影响交易价格的行为。操纵市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表现,应予限制和禁止。

6. 法律部门

【答案】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特征包括:①法律部门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②某一法律部门可以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为若干个独立的子部门。③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是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④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具有多来源性和总和性,反之,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7. 价格构成

【答案】价格构成,又称价格结构,即形成商品价格的各种要素及其组成情况,具体的价格构成应包括生产商品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等。

8. 犯罪的间接故意

【答案】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根据《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调整的垄断行为包括以下二个方面: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界定为:“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根据垄断协议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两类:①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

a.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c.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d.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e. 联合抵制交易;

f.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

a.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c.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此外,该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竟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①经营者合并;

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0.简述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答案】对外贸易法的原则主要有:(1)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国家主权统一的体现。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过程也是社会从身份向契约过渡的过程,要求市场主体能在大体相同的条件和机会下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对外贸易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离不开对外方市场主体身份的认可,赋予其国民待遇,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实现法制统一。

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是我国国家整体利益的体现,同时也是维护我国国际形象,兑现国际承诺的需要。国家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条件,促进对外贸易。

(2)鼓励发展对外贸易,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法》己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通行做法,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