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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704法学综合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议会财政权

【答案】议会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财政决定权包括决定国家财政以及预算、税收、关税、借贷等的权力。财政监督权包括审查决算和公共资金审计。在此,最重要的是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有的国家甚至规定,预算案须由议会亲自编制。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如果议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就表明政府失去了议会的信任,可能导致内阁辞职。

2. 多党合作

【答案】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代表下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它根源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 而各民主党派则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但这种合作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3. 比例代表制

【答案】比例代表制是指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比例代表制的选举结果能公平反映各政党的政治实力,使党员人数多的政党多出代表,人数少的政党也可依比例选出少数代表,并可将死票减少到最低限度。

4. 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答案】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杳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在宪法监督中,有此国家由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违宪案件,这种宪法监督方式称为宪法诉讼。

5.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案】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6. 法治原则

【答案】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作为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必然应该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并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予以充分体现。

7. 单一制、联邦制与邦联

【答案】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变化的。但一般说来,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

(1)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3)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8. 选民登记

【答案】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登记是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凡年满18周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行使选举权的主体是选民,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我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的方法。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民登记前,主要是针对卜次登记以来的变更情沉进行重新确认。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简答题

9. 中国的宪法惯例有哪些内容?

【答案】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J 贯和传统。一般由代议机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党领袖等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开创先例,并为后人所效法而逐渐形成。宪法惯例是一种通行的、具有较强稳定性和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因而一般国家都存在。我国宪法惯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的修改方式。1982年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方式,但自1988年第一次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后,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均沿用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予以修改。宪法修正案的修改方式己成为目前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惯例。

(2)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提案问题,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议案,但在实践中,一般则由执政党中央委员会首先以建议案的形式提出来。

(3)每届全国人大开会时,全国政协会议也同时进行,并且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全体列席全国人大的有关会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惯卜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兼任等,都

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已得到普遍承认。

(5)在我国国家领导人、最高国家机关和执政党中央委员会的行为中,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做法确实存在。

10.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1)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

①一般而言,制宪权是先于国家权力的权力,与国家政权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②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来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政权发生某种更迭(如革命、政变等)的事实。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修改、解释等),都不涉及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

③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它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权力而产生和发展。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的制定,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而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联系

制宪权作为制定宪法的权利,先于修宪权而存在。修宪权是源自于制宪权的权力,通常是通过制宪权的运用所形成的宪法来确定其行使主体和程序。只有先行使制宪权,制定出宪法,才存在修宪权的问题。

11.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有何区别和联系?

【答案】(1)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概念

①制宪机关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体负责宪法的制定。实际行使制宪权的议会或代表机关一般由国民经过选举产生。制宪机关不同于一般国会或民意机关,可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

②宪法起草机构实际上是受制宪机关委托,代为起草宪法。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联系

①宪法起草机构是宪法文本的初创者,宪法起草机构的水平会影响到宪法草案的质量。 ②制宪机关依赖宪法起草机构完成宪法文本的初创工作。

③宪法起草机构起草的宪法草案需要制宪机关审查批准通过,才能成为宪法。

(3)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

①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关是工作机关,不能行使制宪权;

②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③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

④制宪机关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