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财经大学法学理论803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从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角度,分析银行与客户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答案】(1)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吸收公众存款; 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③办理国内外结算; ④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⑤发行金融债券; 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⑦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⑧从事同业拆借; ⑨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⑩提供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地说应是一种合同关系,如存款、储蓄、贷款、拆借、信托、代理等活动,均是平等主体间的银行和客户在融通资金活动或辅助性活动中基于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即以合同方式发生的。我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往来应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商业银行和客户关系的种类主要有:存款关系,贷款关系,代理关系以及在典当、质押等业务中形成的寄托关系。
2. 简述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的种类和职权。
【答案】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的种类和职权如下: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它们都是经常性经济调节管理主体,职责全面。
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最高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中国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是中国最高的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
②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关于全国总的和重大的经济调节决策,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和接受其监督。中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
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主要行使地方经济调节管理决策权和监督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地方政府,是地方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其经济调节管理职权主要是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下作。它们在地方性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同本地区内外有关方面发生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2)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指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中设立的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如计划、财政、税务、金融、物价、外贸、外汇等职能机构和工业、农业、商业等经济类行业部门管
理机构,担负着适用经济法调节社会经济的任务,属于经常性和专门性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
(3)特别设立专司经济法实施的机构
典型的是专设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社会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是较为特殊的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现代国家经济调节实际上是国家在履行一种社会职能,国家应当允许和提倡民间组织也参与调节活动,或者将部分调节职能交由民间组织担任。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非政府组织便成为经济调节主体。
3. 经济法的体系可以划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与经济活动法,请举例简述三个部分之间的联系及其划分的相对性。
【答案】(1)法和实际的法律制度是一个整体,任何法律部门的划分和一个法律部门的内部划分都是相对的,体现出“主、客观统一”的特征。例如,之所以将经济活动法划分为一类,是考虑和强调相应经济关系中的市场因素或平等关系,而从宏观调控管理和市场规制的角度出发,达不到此种效果。
(2)经济法的体系按照经济关系及经济法调整的内在逻辑,可以划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与经济活动法。其中,企业法是经济法体系的起点,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经济活动法调整的是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的这三个部分不可能截然区分,而是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
例如,经济组织法与公共财政及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紧密相关,并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而又与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其人事管理相衔接、重合; 经济管理法也与特殊企业和国家从事经济活动及政府经济合同等密不可分; 而经济活动法也涉及产业政策、财政制度、竞争政策等公共管理的内容。这是基于一定标准、从一定角度出发所作的相对合理、明确的划分。第五章经济法的主体
4. 试论税收法定主义与契约自由的关系。
【答案】(1)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税捐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等,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归纳为如下三个部分:
公兑种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 一个税种必相对应于一部税种法律; 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收权利(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首要内容。
断兑收要素确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收要素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税收要素是税收(法律)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各税收要素对应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各环节,是其得以全肉展开的法律依据,故税收要素确定原则构成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税法要素具体包括:税种、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
③程序法定原则。该原则侧重于程序。其基本含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性要素须经法律规定,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税收程序法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a. 税种及税收要素均须经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b. 非经法定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不得对已为法定之税种及税收要素作出任何变更; c. 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及纳税主体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以上月部分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程序法定原则的完整内容。
(2)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指个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组织的非法干预。契约自由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排除了当时封建身份关系及各种法律对个人的束缚,对于维护个人自由与尊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契约自由原则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私法范围内,个人能够自主地参与经济活动,自由处分其私有财产,进而促进市场交易,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政府作为私有财产的守护神,实行不十涉主义,承认并且保障私有权利的实现。因此,各国民法都强调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契约自由主要在于使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行使税收筹划权利,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基于对税收筹划利益的追求(少交税或不缴税)而生的税收自由化导向,使税收筹划工作得到了广泛开展并日趋繁荣。
(3)税收法定与契约自由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表面上看,它给人们一种相互对立的印象,但在实际生活中,二者恰恰是和谐共存、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关系,这正是税收筹划法律存在之根据。税收法定与私法自治相互融合,共同保障纳税人税收筹划权利的实现。
(4)说收法定的根本目的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不背离契约自由原则。将征税权的行使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充分体现。纳税人不仅在法律规定之外可以自由行使其税收筹划权利,在税法规定的各种纳税范围内,人们仍然有根据自己生产、生活需要任意选择生产经营方式的自由,如何发生经济关系,形成纳税法律义务,纯由当事人定夺。纳税人享有处分其财产权利的自由,但自由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最终将导致自由的沦丧; 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同样导致权利的滥用。税收法定不仅无损于私法自治,而且有助于确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利,为其税收筹划提供保障。
(5)说收法定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不仅不会妨害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还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若不采取税收法定,社会各利益集团可能会悠意侵扰契约自由,税收秩序及契约自由将难以实现,维护税收法定可以有效避免公权力对私权力及市场交易秩序的介入和侵扰。
匆说收法定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对鼓励国家产业发展,引导企业经营,调整契约自由
具有现实意义。税收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手段,税法是税收政策的直接体现,国家刺激、抑制经济活动,往往利用或高或低的税负来进行宏观调控,而纳税人受税后利润最大化的驱使,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点,对国家的税收法律作出反应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也使国家税收法治得以实现,税收政策得以落实。
由以上分析可见,在税法领域税收法定与契约自由既是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又是相互协调、相互统一的。税收法定为税收筹划规定了一种权利界线,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否则就会构成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而契约自由则促进了税收筹划的开展,是税收筹划的内动力。税收法定与契约自由共同奠定了税收筹划法理存在的基石,其最终目标在于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5. 试评2005年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革。
【答案】(1)2005年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可总结为五个方面:
①大幅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其立法的意图在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放宽公司准入条件,使更多的民事主体都具有投资的能力和资格,使更多的公司得以设立和发展,同时,也兼顾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能力的差异。
②确定股东出资标准,放宽出资形式。
③允许资本的分期缴纳,适应了投资者对公司资本规模的目标设计和资金筹措安排的需要,减少了公司资金的闲置和收益压力。
④取消转投资比例限制,便利公司的资本运营。
⑤扩大了允许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2)中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未来改革的趋向:
①授权资本制的采纳。②股东出资形式的彻底放开。③建立体现资产信用要求的新的公司制度,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6. 对千人购房团的看法,体现了经济法的哪些内容? 经济法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规范?
【答案】千人购房团是一个利弊共存的现象。不利的方面是媒体的过度关注和少数人利用媒体炒作等不正当手段炒高房价,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购房团的真实影响和能力。另外购房者的投资行为容易造成繁荣假象,引发过度投资和房产泡沫; 同时,使用银行贷款炒房,本身也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从好的方面看:
(1)体现了经济法的宗旨:保障社会公益。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
①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经济法把社会公益作为自己的法益保护目标,说明经济法对社会公益的高度重视。事实上,从利益的划分来看,许多学者比较偏重于私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划分。在利益保护方面,一般认为传统的私法更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 传统公法更倾向于保护国家利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虽然相关的传统部门法也会提及,但并非这些部门法的主要功能,因此新兴的现代法必须承担起这一重要的任务,而经济法无疑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部门法。经济法不仅要注意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也要对其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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