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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政法学院法理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2. 立法技术

【答案】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例如,法的构造技术、语言技术。仟何国家或立法卞体要使所立之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完善。

3. 准用性规则

【答案】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即法律规范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明确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当法定的情况出现时,准许参照、援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如诉讼法中规定:诉讼程序有的可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即为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实际上不是确定性规则,是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须参照、援用其他法律规范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

4. 阶级分析方法

【答案】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对待阶级分析方法上必须防止两种倾向。第一种错误倾向是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把科学的阶级分析方法片面的归结为“阶级斗争之学”和“对敌专政之学”。第二中错误倾向是以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有意或无意地贬低、轻视甚至否认阶级分析的理论意义和认识价值。

5. 法律解释与学理解释

【答案】(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从我国法律的实际运行过程看,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解释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说明; ②法律解释的主体这里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③法律解释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④法律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

(2)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虽然如此,非正式解释在法律适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3)学理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由有权解释法律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非正式解释”的对称。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由此可见,学理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

6. 实体法

【答案】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 法的规范性

【答案】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8. 法律位阶

【答案】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 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一般说来,现代社会中正式法源效力的高低主要依存于制定或确认法源的主体的权力性质和来源,不同等级的权力参与法律的创制活动,直接导致法源效力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表现为:①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 ②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二、简答题

9. 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答案】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包括:

(1)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它将与阶级分化社会共始终。

(3)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法治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10.法律责任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答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责仟作出不同的分类。这里从法律责仟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诉讼责任等。

(1)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违宪主体对其直接违背宪法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负担。学界对违反宪法义务的行为的界定有不同看法。这里的“违宪”是指直接违背宪法的行为,不同于直接违背法律、法规等间接违宪行为。至于宪法的所指,它包括宪法法典和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也有学者指出,我国虽以成文宪法为主,但也形成了一些宪法惯例。

(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这一术语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我们采用广义的概念,即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应当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负担。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由违反刑事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体现着行为人应受谴责性的刑事负担。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责任形式,体现着国家、社会对一定行为及相应行为人人格的最强烈谴责,它集中体现为一种道义性惩罚,体现着对一定行为的“反动”或报应,并通过惩罚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秩序。

(4)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受的不利负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它主要是补偿性责任,但也包含某些惩罚性因素,即也存在惩罚性民事责任。一般说侵权责任比违约责任有更强的惩罚性,当然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相比,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要弱得多,补偿性仍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属性。

(5)诉讼程序责任

程序责任是一种公法责任。

①广义的程序法律责任包括立法程序责任、行政程序责任、执行程序责任、诉讼程序责任等。 ②狭义的程序法律责任即是诉讼程序法律责任。这里指的是狭义的程序责任定义。诉讼程序责任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违背法律义务所导致的不利负担。

诉讼程序责任主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中的程序法律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义务包括两个方面。司法人员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负有一系列的义务,如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及诉讼权利的充分实现等。诉讼参加人或诉讼辅助人违背诉讼义务的行为有: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 妨碍证据收集的行为; 侵犯司法管制财产的行为; 侵害诉讼参加人和辅助人的行为; 违反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被监视居住的人违反法定义务等等。诉讼程序责任也有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