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00410国际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Invasion
【答案】Invasion 即入侵,在国际法上是指未经他国允许,一国的武装力量通过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进入他国领土、领空和领海等主权管辖的领域,侵害他国主权行为。在国际法上,未经他国允许入侵他国的主权管辖领域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入侵国可以行使自卫权。
2. 国家边界
【答案】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和底土,边界具体来说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海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即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3. 国际法主体
【答案】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这种实体中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有:①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②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③国际法的主体必须是“实体”。
4. 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
【答案】(1)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
属人管辖又称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此外,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
(2)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区别:管辖权依据不同。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主权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以国籍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相比为次要的或派生的。
(3)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联系:属人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是为维护这种管辖而产生或存在的,并且其行使要受这种管辖的限制。
5. (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
【答案】国际法上的保证不重犯是国家责任的形式之一,指行为国以某种形式保证不再重犯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一般来说,保证不重犯通常是在道歉时就作出的,或是在以其他方式赔偿时作出的,而不再作为一种单独的赔偿方式加以强调。但是,保证不再重犯有其独特的重要作用。
保证不重犯的着眼点是将来的行为,是预防性的,而不在于对己作出的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对于受害国来说,往往更重要的不仅是要恢复原状,对己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而是要对行为国以后的行为获得保证。
6. 法庭之友
【答案】法庭之友是指在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过程中,该事件或该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管辖权的性质,为非当事方的任何个人、国家、团体或组织,基于中立的立场或是基于特定的利益,而向该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主动提出事实上的经验或法律上的见解,以为相关司法机构做出裁决提供参考。
7. 调停
【答案】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进行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其特点是: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主动推进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并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
8. 群岛制度
【答案】群岛制度是指国际海洋法针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的特殊法律地位规定的制度。它包括群岛水域及其法律地位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起始基线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十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在不妨害群岛国的主权的情形下,应当得到尊重。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如潜艇潜航)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二、简答题
9. 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
【答案】当一国的行为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就构成国家不法行为。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二:
(1)该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可视为该国的行为。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的规定,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国家机关的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 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 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
(2)不法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既可
以是一项行为,也可以是多项行为。
就国家责任而言,国际义务一般必须是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对该国有效的义务。无论是违反了基于国际条约的义务,还是违反了基于习惯国际法的义务,其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都要引起国家责任。但责任后果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国际义务的具体规定,例如侵略行为与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所产生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
10.现代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
【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
(1)国家责任规则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责任也称“国际赔偿”,其研究范围主要局限于对外国人及其财产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与外交保护问题交织在一起。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第一届会议上选定了一系列国际法议题作为编纂的题目,国家责任则是其中之一。1953年联大通过决议,要求国际法委员会开始对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原则的编纂工作。
(2)1963年国际法委员会就该议题的研究方向确定了三项原则,即:
①优先编纂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
②同时考虑某些领域的国际实践,包括有关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方面的实践;
③兼顾与国家责任有关的其他国际法力一面的发展。
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责任规则所调整的范围,使国家责任规则不再仅针对国际法的某个领域的国家权利和义务,而是针对所有的违反国际义务的不法行为,规定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
(3)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努力,2001年第53届国际法委员会终于完成了国家责任条款的二读审议。同年第56届联合国大会56/83号决议审议通过了国际法委员会向联大提交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及其详细评注”,并决定3年后将再次审议该议题,以决定是否最终召开外交大会制定国际公约。
尽管如此,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责任条款已引起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和研究,有些条款已被国际法院作为对国际习惯法的编纂在多个案件中引用,其影响力不容忽视。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责任条款包括了大量的基于国家实践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所以说这些条款能否最终成为公约条款已不影响它们在国际实践中的适用,条款中一些新的逐渐发展的内容,如对国际社会的责任、严重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反措施规则等等,将会影响国家实践的发展方向,因此更应加以研究。
11.试论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答案】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在相同地域内的国家或虽不在相同的地域内但以维护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除具有国际组织的全部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征
①其成员一般限于特定地区内的国家或地区,具有明显的地理邻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