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经济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证券
【答案】证券是一个涵义很广的概念,它是用以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凭证的统称。证券持有人凭证券所载内容有权取得相应的权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证券做不同的划分,从证券的内容上证券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价值证券又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证券法上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主要证券立法中证券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
2. 募集设立
【答案】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在各类公司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阶段可对外募集股份,需要指出的是,募集设立行为仅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成立后虽仍可对外发行股份,但已不属设立行为。
3. 商业银行
【答案】《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一,商业银行是特殊企业,其设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不同于普通企业; 第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 第三,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4. 谢尔曼法
【答案】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5.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答案】中问业务,又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利用自有资金,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间业务具体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
6. 法律部门
【答案】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特征包括:①法律部门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②某一法律部门可以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为若干个独立的子部门。③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是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④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具有多来源性和总和性,反之,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7. 调制法定原则
【答案】调制法定原则,是指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使政府的调控纳入法制轨道,必须在宏观调控法中确认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及其调控职能部门的调控主体资格法定,明确它们各自的法律地位; 各类小同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严格要求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律赋予的调控权范围内活动,禁止假借调控之名,侵害受控主体的权益,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的法定。
8. 合伙企业
【答案】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该类企业的财产由投资者即全体合伙人所共有,合伙企业的基础及法律表现形式是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出资人共同经营,其收益按出资份额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分享,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简答题
9.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与执业规则是什么?
【答案】(1)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①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②会计服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2)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
①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
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③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④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0.简述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的清偿顷序及其原因。
【答案】(1)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 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下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2)中国破产法在清偿顺位上“新老划断”这一独创性规定,与中国目前社会转型的国情密切相关,主要是考虑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①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的拖欠问题,不宜在破产法中规定这部分拖欠也在有担保的债权前优先受偿。
②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国际上大多数的破产法都对担保债权有绝对优先的保护。而按照我们国家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到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物权法也确认了此点。
③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安排必须具有处理中国特色问题的智慧。中国职工债权的问题是在其他国家没有碰到过的,它的规模和数量都是比较大的。对于复杂的职工债权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又要把它纳入到市场经济法律的整体框架来考虑。要抓紧建立与此条文配套的破产保障基金,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
④金融机构与债权人风险的考虑。一旦担保债权的优先级下滑,则会导致金融风险和银行坏账增加。如果担保债权不能依法保护与实现,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金融机构与担保债权人自身也有可能破产,那涉及的受损人群会更大。
1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调制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市场监管关系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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