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803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之民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民法
【答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 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
【答案】(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
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 设立都需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
①设立的对象不同。抵押权设立的对象一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人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立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②设立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船舶抵押权是在海上融资活动中产生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3. 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①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 ②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③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答案】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
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外,其他民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民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包括:①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③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④应是合法的事实。
5. 隐私权
【答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特点: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隐私权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6. 债的恰当履行原则
【答案】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表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
7. 名誉权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力一式加以丑化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特征: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去世后,其名誉依然应当受到保护; 名誉权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
8.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答案】(1)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依《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①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法律行为,限于商业活动; 而委托合同的事务范围很广,商业、诉讼、亲近探望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都可以。
二、简答题
9. 谈谈代理权滥用与禁止。
【答案】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
(1)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①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要件使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
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2)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①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①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②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③自己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涉及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②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双方代理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进来,交易由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一手托两家”的双方代理行为,也有可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他们的利益。
《民法通则》对双方代理未予规定。对于双方代理的效力,通说认为,双方代理应予禁止,原则上是无效行为。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双方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禁止双方代理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如被代理人己经同意或者追认,则无禁止之必要。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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