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719新闻与传播理论之《新闻学概论》考研内部冲刺密押卷及答案2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对滥用新闻自由的限制性原则。
【答案】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某些限制性原则都是在阐释宪法的基础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通常以司法判例为依照进行司法实践的英美国家而言,这些以案例为基础的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1)危险程度原则
①明显即刻的危险原则。这是由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提出的。他在1919年“申克诉美国案”中说,“每个(此类)案件的问题是,言论是否在这样的环境中以及具有这样的特点因而形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以至于造成实际的害处,如此,国会有权阻止它。这是一个接近与程度的问题。”
该原则着重在“实际的害处”,即言论的后果上,如果一种言论没有造成实际的害处,则不管是什么样的言论都不受惩罚。该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不常应用,只有在藐视法庭的言论中法官才较易判定是否造成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②错误倾向原则,又称“消灭在萌芽状态原则”。主要是针对有可能导致对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有重大损害的言论,如号召大众推翻合法选出的政府、煽动暴力扰乱社区秩序等,这种言论如不在它们刚出现的时候给予法律限制就有可能引发大的社会动乱。
③刺激煽动原则。这个原则较少限制性,因为它可以经过前两个原则的关口,只有当这种刺激煽动的言论导致非法行为出现的时候,才可以援用这条原则对言论进行限制或对此类言论给予法律制裁。一般而言,这条原则并不经常运用。
(2)平衡原则
①一般平衡原则。一般涉及宪法所保护的司法公正或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应该保护哪种利益的裁决。这个原则一般适用于比较大的问题。
②个别利益比较平衡原则。这个原则是在1941年的“布里奇斯案”中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弗兰克福特提出。当新闻自由与其他自由权利有冲突时,要具体衡量各种利益。如果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利益相对的利益分量更重,新闻自由应该受到限制。
该原则处理的主要是涉及有冲突的具体的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平衡原则的要义在于,新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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