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年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年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贷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贷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贷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贷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其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贷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并说明理由。
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年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年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贷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贷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贷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贷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其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A公司2×16年的财务报告于2×17年4月10日批准对外报出。2×17年2月10日,A公司2×16年9月10日销售给B公司的一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被退回。该批商品的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B公司货款尚未支付。经核实A公司已同意退货,所退商品已验收入库。假设A公司已经为此项应收账款提取了3%的坏账准备。该事项发生后,A公司已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此时尚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其他因素,在进行财务报告调整时影响2×16年留存收益的金额是()万元。 16.49。 13.4。 13。 12.37。
某工业企业大量生产甲产品,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采用约当产量法。3月有关成本资料如下:
(1)甲产品本月完工4500件,月末在产品900件,原材料在开工时一次投入,在产品的完工程度为50%。
(2)甲产品的月初在产品成本和本月生产费用合计为1093500元。其中:直接材料648000元,直接人工198000元,制造费用247500元。
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费用,适用的情况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