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申请人应提供原裁决书或仲裁协议的正文,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亦可
B . 法院应依据我国法审查该争议事项是否可以仲裁方式解决
C . 法院应对该裁决是否与我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予以审查
D . 如果该外国仲裁机构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参考解析
本题考点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参见《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第4条:“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
(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该公约第5条规定:“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管辖当局如果查明了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二)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处理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该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的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或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在承认或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情况时,不应在实质上比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更繁琐的条件或更高昂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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