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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贷款诈骗罪

【答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其在行为方式上,有以下几种表现: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 附加刑

【答案】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3. 时效延长

【答案】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 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5. 违法性认识

【答案】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台定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

6. 脱逃罪

【答案】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的处所逃逸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国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依法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以保证对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正常进行刑事诉讼。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7. 传播性病罪

【答案】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者缥娟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者缥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8. 斡旋受贿

【答案】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二、简答题

9. 简述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

【答案】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其构成要件为: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传授,也可以是书面传授:既可以是公开传授,也可以是秘密传授:既可以是当面直接传授,也可以是问接转达传授; 既可以用语言、动作传授,也可以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一切经验、技巧、手段等,包括反侦查、逃避审判、预备犯罪、犯罪后逃匿、销毁罪证等方法。本罪在客观上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无论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传授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

10.我国刑法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

【答案】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是:

(1)在防卫意图卜,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的暴力侵害,这是特殊防卫成立的主观要件。

(2)在防卫范围上,犯罪”。

(3)在防卫时机上,

(4)在防卫对象上,

(5)在防卫结果上,防卫人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之时,必须具有“紧迫性”特殊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的暴力侵害者本人。即使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并且“危及人身安全”。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1.简述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答案】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

(1)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进行抢劫的行为。

(2)在公共交通下具卜抢劫。“公共交通下具”的界定,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输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