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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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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一).... 2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二).. 17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三).. 30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四).. 43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五).. 56

一、选择题

1. 张某因涉嫌抢劫被依法拘传后被转为刑事拘留。辩护律师能会见张某的最迟时间是( )。

A.96小时

B.48小时

C.72小时

D.24小时

【答案】B

【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中张某涉嫌抢劫被拘留,不属于经许可才能会见的范围,所以辩护律师凭三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

2. 检察院在对某甲涉嫌贪污案立案前审查中发现,犯罪并非某甲所为,对某甲应如何处理? ( )。

A. 不立案

B. 撤销案件

C. 不起诉

D. 宣告无罪

【答案】B

【解析】《刑诉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由于提起公诉前提是有罪,不起诉的前提是有犯罪行为只是不按照犯罪处理。本题中犯罪并非某甲所为,即甲没有犯罪行为,所以只能撤销案件,而不能做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决定。

3.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B. 辩护人的责任之一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C.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派员出席法庭

【答案】C

【解析】A 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只能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而不能向其核实证据。B 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提出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CD 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里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包括自诉案件,也包括公诉案件。

4.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对于精神病的鉴定和对于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

B. 人民检察院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C. 公安机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D. 只有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答案】B

【解析】A 项,对于精神病的鉴定和对于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是1996年旧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已将该规定废除。B 项,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C 项,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③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④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⑤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知,公安机关只有对于上述列举的四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以及可能判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才能经过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D 项,对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可见,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情况不仅局限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的犯罪活动,还适用于涉及给付财物的犯罪活动。

5. 在以下选项中,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的是( )

A. 撤销权的行使

B. 接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

C. 签订抵押合同

D.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B

【解析】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可以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既非负担行为亦非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虽然为法律行为,但是因其标的非权利义务本身,所以难以归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中去。交付属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因为交付行为使标的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抵押合同究竟属于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应当视其标的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而定。动产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故动产抵押合同为物权合同,属于处分行为; 不动产抵押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典型的债权合同。

6. 姚某欠李某10万元,姚某无力还款,在李某的一再追索下,姚某提出其存有一些假币,如果李某愿意,他同意以1:4给李某抵债,李某考虑假币非常逼真,觉得要让姚某还清货款,也不是一年半载的事,于是收受了这40万假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姚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

B. 李某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

C. 姚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

D.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又根据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使用、持有假币罪。本题中,姚某以1:4的比例用假币40万给李某抵债,10万元相当于是40万假币的对价,姚某的行为实质为出售假币,构成出售假币罪,明知是假币而接受的李某则对应构成购买假币罪。购买假币当然包括持有假币的行为,即李某持有假币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再单独评价,故不再以持有假币罪论。而使用假币罪要求将伪造的货币投入流通环节,且使用行为的对象一般应不知道行为人使用的是假币,本案明显不符合以上特征,所以姚某不成立使用假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