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法)之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目录

2017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法)之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一) . 2 2017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法)之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二) 14 2017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法)之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三) 24 2017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法)之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四) 38 2017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法)之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五) 49

一、概念题

1. 斡旋受贿

【答案】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 时效延长

【答案】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 罚金与没收财产

【答案】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两者的区别包括:

①适用方法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 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②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物; 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③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分期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答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除了满足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5.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答案】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去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犯罪故意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下具实施犯罪,以实现其追求的犯罪目的。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①主观方面不同。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是教唆者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 而间接正犯只有单独犯罪的故,巳。

②客观方面不同。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或者无犯罪故意,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

③犯罪形态不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而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

④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教唆犯罪中,教唆者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间接正犯则只能是由利用他人犯罪者承担责任,被利用者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故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6. 脱逃罪

【答案】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的处所逃逸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国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依法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以保证对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正常进行刑事诉讼。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7. 抽象危险犯

【答案】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8. 特殊预防

【答案】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二、简答题

9. 简述丁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答案】(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

①正当防卫须有防卫意图。

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③正当防卫的起因须是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

④正当防卫的时间须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己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⑤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2)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符合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条件,但不符合防卫限度条件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以正当性为前提的失当行为。正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防卫是指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有限度条件,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则不需要限度条件。

10.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答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据相应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概括起来表现为:

①虚构事实,即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 谎称能代被害人疏通关系,打赢官司; 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 等等。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心理,而使之受害。

②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行为人往往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