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王某的表决行为和担保行为都是违法的
B . 合伙协议不对段某分配利润的做法是违法的
C . 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合伙,他应当对红星建材厂和银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 段某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参考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所以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69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项错误。
根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该条规定即为表见合伙,它只导致对特定交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王某只对红星建材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银行债务仍应承担有限责任,所以C项错误。
根据该法第77条的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D项正确。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