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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611法学综合课(法理学100分、宪法学50分)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阶级分析方法

【答案】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对待阶级分析方法上必须防止两种倾向。第一种错误倾向是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把科学的阶级分析方法片面的归结为“阶级斗争之学”和“对敌专政之学”。第二中错误倾向是以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有意或无意地贬低、轻视甚至否认阶级分析的理论意义和认识价值。

2. 法的目的价值

【答案】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3. 普通法系

【答案】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特点是: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而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 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制定法,但通常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许多概念或原则来自于司法习惯,因而在解释与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判例来进行。

4.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答案】(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述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

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

①判例地位的差别

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 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②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

在大陆法系,将基本法律尽量地编纂为统一完美的法典成了立法上的永恒追求,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但判例法仍然是法律渊源的主体。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行法,而不具有法典形式,且往往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③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

a. 注重的法律。大陆法系注重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b. 诉讼制度。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 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则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

c. 诉讼模式。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

d. 法官的作用和地位。在大陆法系,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

英美法系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创造新的原则,即法官造法。

④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

a. 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直到现代,才开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b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

5. 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

【答案】(1)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

(2)法律价值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②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③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3)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但不同部门法其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规定的法律原则也有所区别。

6. 集体人权

【答案】集体人权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群体或者团体所享有的人权。它是一种作为有机整体

的“人民的权利”。关于集体权利是小是人权有很多的争论。它主要包括的具体人权有:①自决权。人民或者民族自决权在20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逐步被接受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人权。②环境权。环境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尚在争论中的人权。③发展权。发展权是最重要的集体权利之一。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是包含了个人权利的综合性权利。④和平权和对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等。这项权利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普遍承认。

7. 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

【答案】(1)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概念

①广义的法的执行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②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又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2)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关系

两者都遵循合法性原则,在执行上即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原则,在适用上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行政权是对法律的执行,因而具有主动性; 而司法权是对法律的适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因而具有被动性;

②行政权是针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权利,具有执行性; 司法权本质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因而具有判断性。

③行政权基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而处于优选地位; 司法权是对产生纠纷的双方给予是非公断的权力,因而处于居中裁判地位。

8. 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

【答案】(1)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概念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①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

②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区别

①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②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对抗之人范围不同。绝对权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