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大学926刑法专业综合(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助行为
【答案】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为保护自己的权利。②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③采取的方法适当。自助行为的方法应依状态和目的而定。④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引起危险的原因不论人的行为、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动物的侵害等都包括在内。②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③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行为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 权利瑕疵担保
【答案】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在第三人对承租人卞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定为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4. 名称权
【答案】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名称权的主体,《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鉴于《民法通则》制定的时代背景,对这一规定应当作扩大解释,即名称权的主体不限于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成立的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均可作为名称权的主体。
5. 相邻权和地役权
【答案】(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相同点:①产生原因相同; ②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 ③在法律救济途径上,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差异:①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 ②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 ③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 ④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 ⑤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
二、简答题
6.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人所有权制度。
【答案】法人所有权制度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以及其他法人:
(1)企业法人
①企业法人的含义。企效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应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②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原理,企业的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出资人对其出资丧失了财产权,企业取得了法人财产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出资人对其投入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丧失了所有权,企业取得了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
(2)其他法人
除了企业法人之外,还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中机关法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只能在对外关系上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其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限制。
7. 简述肖像权和其法律性质。
【答案】(1)肖像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的特征包括:
①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②肖像权人去世后,其肖像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③肖像权体现的是自然人的精神利益;
④肖像权中包含有物质利益。
(2)肖像权的法律性质
肖像权的性质属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三、论述题
8. 论债的相对性及其适用例外。
【答案】(1)债的相对性的基本原理
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对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换言之,仅特定的债权人得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
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债的相对性在理论上的表现:
①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即债的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债的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债的关系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得基于他人的债的关系向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债权人也不得基于债的关系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在合同中,债的关系原则上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才能根据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②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只有债的当事人才能享有债的关系中的权利(即债权),承担债的关系中的债务,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债权。在双务合同中,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力一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从内容的相对性中可以引申出如下几项规则:
a. 债权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债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b. 债的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债务。
c. 债权债务主要对债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③责任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只能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第三人不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债的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具体来说:
a. 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b. 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例如《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c. 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2)债的相对性的功能
债的相对性的功能是,它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因为在合同关系中,它要求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对自主自愿地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才具有约束力),划定了合同法与物权法、人身权法等法律领域的界限,有效地保护了第三人的活动自由(即便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也无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的相对性的表现
①涉他合同。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二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二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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