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操作中,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为: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金无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不需要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政府间转移支付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