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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

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礼仪的形成和完善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经过一个又一个时代,不断地去粗取精,剔除糟粕,吸取精华,最后逐渐固定下来。说的是礼仪特征中的()。 ["继承性","时代性","规范性"] 某化工厂扩建,厂方(业主)将维修间新建工程PC项目的建设授标A单位。A单位将车间内20t行吊的安装工作承包给无资质的作业队B。作业队B与A单位签订合同,只约定了质量要求和承包价款。C单位为B队提供担保。在建设期间,互检中发现有3台车床的垫铁超出规范,具体如下:1号车床16组垫铁中有7组达到每组6块垫铁;2号车床12组垫铁中有2组只有一块平垫;3号车床12组垫铁中有1组斜铁翘曲。在返工后,达到了规范的要求。在行车做大车负重行走试验时,行车限位开关失灵,配重突然滑落,砸坏了一台已完成试验的铣床,造成18万元的经济损失。项目部启动质量事故程序,调查结果是由于行程开关接线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行程开关不动作而造成这起事故。后重新订购了铣床,并重新安装完毕。该事故造成项目延后70天。业主根据与A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罚了A单位7万元。A单位向B作业队提出25万元的索赔。B作业队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 行吊安装前还要进行哪些必需的申请或报告? 光周期现象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合同形式。工期20个月,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各项工作在其持续时间内均按匀速进展,每月计划完成的投资部分见下表。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要求调整场地标高,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A工作开始时间推迟1个月,致使施工单位机械闲置和人工窝工损失。 事件2:设计单位修改图纸使C工作发生工程量变化,增加造价10万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部署,如期完成了C工作。 事件3:D、E工作受A工作的影响,开始时间也推迟了1个月,由于物价上涨原因,6~7月份D、E工作的实际完成投资较计划完成投资增加了10%。D、E工作均按原持续时间完成,由于施工机械故障,J工作7月份实际完成计划工程量的80%,J工作持续时间最终延长1个月。 事件4:G、I工作的实施过程中遇到非常恶劣的气候,导致G工作持续时间延长0.5个月;施工单位采取了赶工措施,使IX-作能按原持续时间完成,但需增加赶工费0.5万元。 事件5:1工作为隐蔽工程,在验收后项目监理机构对质量提出了质疑,并要求对该工程进行剥离复验。施工单位以该隐蔽工程已经监理工程师验收为由拒绝复验。在监理机构的坚持下,对隐蔽工程进行剥离复验。复验结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了整改。 以上事件1至事件4发生后,施工单位均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要求。 1~7月份投资情况见下表。 事件4中,施工单位顺延和补偿费用的要求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伤寒细胞(typhoid cell)

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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