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范,然而却并未明确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所应当依据的标准,这不仅导致了学界的巨大争议,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以往的从主观上分析过错的方法在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面临诸多难题,而注意义务作为客观化了的判断行为人过错的标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借助注意义务理论,我们可以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基础上,通过判断其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来对其过错作出认定,进而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内的侵权责任。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做了划分,为分析不同种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奠定了基础,其次介绍了注意义务在侵权法上的地位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与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内外立法的概况,通过对美国、德国、欧盟等的法律规范的分析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与该问题相关的国际立法背景,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相关立法展开介绍,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合理注意义务的正当性,包括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两个方面,理论基础部分通过对过错理论、控制力理论、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等基础理论的介绍展开论述,实践需要则从受害人权利救济以及合理注意义务对民事主体私权利的影响两个角度展开论述;第四个部分是对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的分析。通过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具体化,一方面可以防止其不作为,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判断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运行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