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起施行。 2005-7-1 。 2004-7-1 。 2005-9-1 。 2006-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发证部门。 用人单位。 发证部门或用人单位。 发证部门和用人单位。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年复审一次。 1。 2。 3。 5。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3个月前。 3个月后。 2个月前。 2个月后。
()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任何单位。 个人。 集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