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 .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 .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 .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因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 参考解析
国家享有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有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主义两种立场;前者是指国家的行为及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包括:(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的措施。后者则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由于甲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立场,放A项表述错误。国家豁免权可以放弃,放弃的方式一为明示,二为默示。明示即国家通过条约、合同等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豁免权的放弃;默示方式则是通过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积极行为表明放弃豁免。故此,D项不构成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故表述错误,B、C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