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820专业二之中国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人民代表大会制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政体;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2. 行政机关
【答案】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机关的组织以“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国家行政权由行政机关掌管,行政机关肩负着广泛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 国家元首
【答案】国家元首是指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这些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世界各国的元首制度划分为不同的类型:①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实位元首制和虚位元首制。②根据元首本身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个体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
4.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答案】(1)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①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②就其行为特性来说也应
该径渭分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5. 制宪权与修宪权
【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
①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
③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6.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与附则,计56条。在正式宪法制定以前,有与宪法相等的法律效力。其内容主要是:
①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是资产阶级“主权在民”原则的体现;
②规定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③用专章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④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
⑤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中华民国约法》是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后,为了实行个人独裁与专制,而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该约法彻底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从而为袁世凯复辟帝制作出了舆论准备。
7. 共和制
【答案】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共和制政体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政体形式,就其具体形式而言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
8. 人权与基本权利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基本权利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不同称谓,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二者的区别在于:人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基本权利在时序上
比人权要晚,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通常交叠使用; 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很少用基本权利概念。
二、简答题
9. 有人认为,选举是民主最重要的形式,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 也有人认为,选举只是民主的一种普通形式,没有选举也可能实现民主。你认为,选举制度与民主制度之间有何关联?
【答案】选举是民主最重要的形式。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理由如下:
(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即人民主权,但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这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选举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由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使权力的行使者虽然获得了合法地位。
(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选民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
(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4)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还可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当然,选举制度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并不是说有了选举制度就有了民主制度,选举制度只是民主的组成部分而己。
10.选举权平等原则与代表权的平等有何关系?
【答案】(1)选举权平等原则
选举权平等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选举权平等,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是相等的。选举权平等原则在选举中具体体现为:所有的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2)代表权的平等
代表权的平等要求代表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经过选举程序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遵循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3)选举权平等原则与代表权的平等有紧密的联系
中国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代表权”自然也是平等的。但是,现在的“代表权”似乎并没有体现平等。在宪法中并没有规定什么人或什么职位就是享有“代表权”。因而,所有“代表权”都要通过选举来产生。但是,目前的1些事实证明,某些职位的人(比如省部级官员、地方长官等)现在成了所谓的“代表权种子选手“这似乎有悖宪法精神。因此,如果只赋子公民选举权平等,而对代表权的平等不重视,则仍然不能产生代表民意的人大代表。应当对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