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891诉讼原理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辨析题
1. 判断:所有辩护人都有权进行调查取证。
【答案】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以及我国《律师法》和最高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在辩护人中,只有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2. 判断:法院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虽然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同时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他们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诉讼行为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一般不受影响。
3. 判断: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六机关《规定》、最高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但是说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错误的。
二、论述题
4. 试述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
【答案】《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具有明显的法定性,包括监督主体的法定性、监督内容的法定性和监督程序的法定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的特点,一方面国家赋予其一定的司法权力,使其在监督中可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执法监督中纠正公安、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国家赋予其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权力,被监督的单位和公民必须认真接受和执行,并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相应的回答。
(1)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
a. 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也应当对之监督纠正。
b.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审查批捕、监督逮捕执行、审查起诉等方面。
首先,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口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再次,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当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起诉,这本身也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中的检察监督和权利救济问题专门作出规定。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当申请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实施监督,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
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a.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包括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即二审程序中的抗诉)和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检察机关认为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即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
b.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本身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刑罚的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把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 二是解决刑罚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刑罚变更问题。对这两个方面,检察机关都有监督权。《刑事诉讼法》中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中的变更活动进行监督。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和决定过程中,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或者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或者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子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意义
①保障各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立案到执行,涉及多个部门,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刑事诉讼协调有序的进行下去。
②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往往要在司法机关指挥下进行诉讼,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③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刑事诉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的质量代表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水平。检察机关依法nh 督刑事诉讼,保障刑事诉讼依法有序进行,防止出现错案,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④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违法、越权、滥用权力等,对检察权的约束薄弱。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民的权利,打击犯罪只是实现维护权利这一目的的手段。要用严格的程序限制检察机关,只能为实现此目的行使权力,使这一国家权力能够真正起到维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民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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