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东北理工大学经济法(同等学力加试)之经济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补贴

【答案】补贴是指进出口政府为了刺激出口,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支持措施。构成补贴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补贴存在;

(2)损害存在,确定损害的主要依据为:①补贴进口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②这些进口商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所带来的影响。

(3)补贴的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2. 期货交易

【答案】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条款的规定,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不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是规避现货价格风险。

3. 广告审查

【答案】广告审查是指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的内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的活动。它是广告监管中的事前预防机制,目的在于通过审查,防患于未然,确保广告的真实、合法,从而防止广告违法行为的发生。

4. 境外投资

【答案】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即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境外投资对于提高我国的产品出口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外汇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5. 公司的合并

【答案】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6. 经济管理主体

【答案】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具有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的特征。

7.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

8. 犯罪的间接故意

【答案】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时效的规定。

【答案】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时效的规定包括:

(1)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此,超过2年的,受害人即丧失胜诉权。《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与之不矛盾,因为该第45条规定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诉讼。《食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应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关于产品责任请求权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关于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作出了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基本相同的规定。

(4)关于抗辩事由

我国立足自己的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规定了生产者对产品缺陷的免责事由: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未进入流通,不可能对消费者产生损害。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缺陷是在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后,由其他人造成的。

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这是对发展风险免除责任的规定。在判定是否属于发展风险时,应以当时社会具有的科技水平为依据,不是依据生产者掌握的科技水平。如此规定,有助于鼓励科技进步,激励生产者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案】(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

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消费者法的基本原则

①消费者主权原则

消费者主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喜好选购商品。消费者主权原则是消费者法立足和遵循的首要原则。它要求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使消费者得以在众多商品中充分自由选择,并着眼于消费者的安全、健康、经济利益等不受损害来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是生产的主导者和生产者不良行为的有效约束者。

②保护弱者原则

弱者保护已成为现代法的一个基本倾向,在消费者法中,弱者保护就是消费者保护。为了平衡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关系中所处的弱者地位,要求法律的天平对消费者适当倾斜,片面地赋予其某些权利,让生产经营者片面地负担某些义务。

③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法还要遵循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消费者保护的基础。

④社会监督原则

消费者法也应坚持社会监督原则,各种组织、个人包括传媒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既包括对生产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也应当包括对政府相关管制、监管行为的n}-督,国家和法律鼓励、支持和保护这种监督。⑤消费者法应当贯彻鼓励并方便消费者维权和寻求救济的原则。

11.简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理制度。

【答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理制度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法律对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总额作出了规定。注册资本额既是银行经营所需要的资本,又是银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注册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法律通过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商业银行贷款,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