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答案】(1)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①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有多方面的规定,主要的构成要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②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包括:
a. 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
b. 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c.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d. 不得是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i}一。
(2)专利授权的形式条件
专利授权的形式条件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2. 驰名商标
【答案】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其特征主要有:
①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②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③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
④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⑤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3. 防御商标
【答案】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如“海尔”商标可以在家用电器之外的其他商品,甚至所有类别商品上进行注册,以阻止他人的注册和使用。防御商标的注册可以保护知名商标,不必担心因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不必担心他人申请注册在先,可以追究他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该防御商标的侵权责任,延伸注册商标的权利。
4. 署名权
【答案】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一部作品产生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
5. 因公共利益需要颁发的专利强制许可与专利强制推广使用
【答案】(1)概念
因公共利益需要颁发的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因公共利益需要颁发的专利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制度主要见于《专利法》第1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联系
①二者都属专利法上的制度规定,都适用《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②二者都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使用他人的专利,公共利益是二者共同的发生原因。
(3)区别
①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专利强制许可适用于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专利强制推广使用的前提是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②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专利强制许可适用于各类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强制推广许可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③二者的程序要求不同:专利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专利强制推广许可则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够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④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专利强制许可后任何主体都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径直使用该专利; 专利强制推广许可后只有被指定的单位可以实施,且实施单位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6. 单一性原则
【答案】单一性原则,又称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对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
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称为合案申请,但是应当符合同一发明目的,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原则时,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专利申请分案,即分为几个申请。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可以修改,但小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二、简答题
7. 简述我国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答案】我国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商号权的保护。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登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商号。 ①经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商号,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②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以市名、县名的,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③凡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2)商号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凡因注册登记的商号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 盗用、假冒他人商号的,构成侵犯商号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 各阶段的代表性立法文件有哪些?
【答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其表现及立法主要包括:
(1)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
这一阶段的代表性立法文件为1883年《巴黎公约》与1886年《伯尔尼公约》。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
这一阶段的代表性立法文件包括:
①1967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所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专家委员会或有关国家政府制定的《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1976年)、修订的《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示范法》(1974年),连同联合国际局此前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示范法》等。
(3)世界贸易组织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这一时期的代表性立法文件包括:
①至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包括《知识产权协定》在内的一揽子协定;
②1995年12月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总干事在日内瓦签署《世界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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