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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专业硕士]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贷款诈骗罪

【答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其在行为方式上,有以下几种表现: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 意外事件

【答案】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①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③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

3. 绑架罪

【答案】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日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 当然解释

【答案】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

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5.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答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二、简答题

6. 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对此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a. 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期间”不是仅指正在行驶或者飞行过程中,而是包括己交付使用,随时准备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

b. 破坏的结果,必须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破坏的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①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险犯,即以破坏行为产生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要件,因此,只要已实施完毕的破坏行为显示这种危险就是既遂。如果行为人正要实施破坏或者刚开始动手,但破坏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就被制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②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放火罪、爆炸罪以各种公私财物为破坏对象,而交通工具也属于公私财物,前者可以包容后

者。因此,用放火或爆炸的危险手法破坏交通工具的一个行为,就同时触犯放火罪或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两个罪名,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竞合关系,应该适用特别法,即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7. 运用刑法学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对“共同犯罪中,所有实行犯都是主犯”的观点进行评析。

【答案】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实行犯并不一定都是主犯。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实行犯是指在犯罪中亲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与教唆犯相对应。

(2)我国刑法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方式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可以分为教唆犯、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其中,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是以共同犯罪中共犯作用大小而作的分类,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方式作的分类。

(3)实行犯作为与教唆犯相对应的概念,是从共犯的分工角度看的,与从共犯作用的角度看的主犯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

(4)根据实行犯的作用大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②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③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被暴力胁迫参加犯罪且起次要作用的,是胁从犯。

8. 简述犯罪预备。

【答案】(1)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预各的特征

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a. 行为人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b.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②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a.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b.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