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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01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答案】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

a. 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 实质条件

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 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②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2)假释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①假释的条件

a. 对象条件

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属干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死缓减刑后可以假释,但死缓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实际上已改变了原来的刑种,只要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b. 限制条件

第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第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第三,如果有特殊情祝,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卜述刑期的限制。

c. 实质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②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2. 简述追究聋哑人、盲人犯罪刑事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答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典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

①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②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 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3.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

①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②滥用职权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卜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4. 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答案】一个国家的法律制裁体系,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措施构成的。刑罚,作为刑事制裁措施,属于整个法律制裁体系的组织部分。它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1)适用根据不同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根据是刑法,而对民事违法者适用民事处罚的法律根据则是民法,对行政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根据是行政实体法。

(2)适用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处罚则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适用。

(3)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只适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则分别适用于民事、行政、经济违法者,如果这些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则不再属于一般违法分子,而是触犯刑律的犯罪人。

(4)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处罚涉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等重大权益,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而其他法律制裁则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剥夺自由的问题,其严厉程度都轻于刑罚。

(5)法律后果不同

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被视为有前科的人。据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有的将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被剥夺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当其重新犯罪时,可能要受到比初犯者更为严厉的处罚。而仅仅受过民事、行政、经济处罚的人,在法律评价和法律后果上,将不会产生上述不利的影响。

5. 如何理解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答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方式和故意内容上,分析如下: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间谍罪的行为方式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故意内容表现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J 清报且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间谍罪的故意内容表现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接受或者明知对方是敌人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