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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0天。
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3000元(含税金)。
(2)各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在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l0%以外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综合单价;变化幅度±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发包方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补偿单价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50%计算;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照50元/工日计算。
(4)规费综合费率为3.55%,税金率为3.41%。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如图5—4所示),并获得发包方工程师的批准。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作8和工作I需要使用同一台机械施工。该机械的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该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工,施工中依次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l:C工作施工中,因设计方案调整,导致C工作持续时间延长10天,造成承包方人员窝工50个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开始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励,拟订了I工作缩短2天作业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包方批准了该调整方案。为了保证质量,l工作时间在压缩2天后不能再压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产生费用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中,因劳动力供应不足,使该工作拖延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为天气过于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l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事件1—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某国有资金投资办公楼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某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代理人确定的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 事件2:为了加大竞争,以减少可能的围标而导致竞争不足,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对已根据计价规范、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或市场造价信息等资料编制好的招标控制价再下浮10%,并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 事件3: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以便减少未来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控制工程造价。 事件4:应潜在投标人的请求,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在现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事件5: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问题】 计算题: 某高校退休教师钟某,2010年10月与他人合资成立公司制的税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50万元,钟老师占股60%,另约定股东对开办初期的运营设施不足有筹措义务。钟老师准备将自己拥有的一辆二手车和一套门面房注资或协议出租给事务所,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以下两种: 方案1:二手车作价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门面房以年租金3万元出租给事务所使用。 方案2:门面房作价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二手车以年租金3万元出租给事务所使用。 要求: 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可终止履行合同","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计算题: 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医院的住院楼","依法扣押的财产"]

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0天。
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3000元(含税金)。
(2)各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在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l0%以外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综合单价;变化幅度±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发包方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补偿单价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50%计算;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照50元/工日计算。
(4)规费综合费率为3.55%,税金率为3.41%。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如图5—4所示),并获得发包方工程师的批准。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作8和工作I需要使用同一台机械施工。该机械的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该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工,施工中依次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l:C工作施工中,因设计方案调整,导致C工作持续时间延长10天,造成承包方人员窝工50个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开始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励,拟订了I工作缩短2天作业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包方批准了该调整方案。为了保证质量,l工作时间在压缩2天后不能再压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产生费用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中,因劳动力供应不足,使该工作拖延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为天气过于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l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事件1—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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