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与妻子长期两地分居,为解决这个问题,王瑞欲调往甲地(妻子的工作地)工作。王瑞同事张某得知此事后,请求王瑞将其现在居住的私有房屋4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某,调动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的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某。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甲地工作,则将其目前居住的4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某,价款4.8万元。在协议订立后3个月,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自己工作的城市。王瑞便告知张某,现其妻调回本城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某。张某遂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可追认的合同。 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王瑞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当认定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张某有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王瑞的行为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故合同没有生效。张某无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华联公司共有职工人数60人,假设2×13年的工资总额1440000元。公司按工资总额的2%和2.5%提取了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假设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工资总额等于按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工资薪金总额,则华联公司的下列处理中,说法正确的有()。 公司按工资总额的2.5% 提取的36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公司按工资总额的2.5% 提取的36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按工资总额的2% 计提的工会经费28800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按工资总额的2% 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28800元,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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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作家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包括哪三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