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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综合A卷2003年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北京大学

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课试题

综合A 卷

一、法理学(共计20分)

阐述下列问题

1.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北大2003研)

答:法同其他所有社会规范一样,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的。但法所提供的不是普通的行为标准,而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行为标准。具体而言,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首先,法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普遍性的。法有概括性,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有的国家的判例也是一种法,它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但它形成判例法后,就不只对个别人适用,而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次,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同时,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这就使得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当然,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不是说所有的法都可以在全国适用、永远适用,而是说法在自己的时空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超出了自己的效力范围,就不能适用。

(2)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首先,法的形式是具有明确性、肯定性的。特别是制定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而不是模糊地、伸缩性很大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当然,说法是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并不是说每个法律条文都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分类进一步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法律规则有多种类别的区分,它们从不同角度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例如,授权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有权做什么。命令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应当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禁止性规则则以明确、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不能怎样行为。

[参考资料]周旺生编著:《法理学》(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系列教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北大2003研)

答: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但也在不断地进行融合。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渊源方面,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民法法系虽然在理论上不承认法院有立法权,但实践中法院在法的创制方面,亦即在解释立法、填补立法空白、使立法具体化的过程中,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虽然一般不承认判例是法的一种渊源,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上诉制度,下级法院进行判决时不能不考虑上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近些年来有些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普通法法系的国家进入20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更多地强调制定法优于判例法,认为判例法不能违背制定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废止判例法。

(2)二次大战以后出现了像欧洲共同体这种兼有国际法利国内法特点的跨国法,共同体法不仅适用于成员国,也适用于成员国公民。在共同体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